证七、1998年1月6日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决议》,意图证明:1、所谓的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在未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作出所谓的决议,同意原告将其全部股权(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被告龙湖公司。2、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在没有其外方股东——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的原告的提议和要求,竟作出所谓的一致同意外方股东原告股转让权的董事会决议,具有明显的故意和过错。3、该《董事会决议》中签字的“姜华”,自1996年12月31日起,己不再是原告的股东或董事,未经授权他不得代表原告签署任何法律文件。4、未有证据证明该《董事会决议》中的签字“姜华”,系姜华的亲笔签字。
证八、1998年1月9日《转股协议书》,意图证明:1、被告龙湖公司签署所谓的《转股协议书》,将原告的股份转让给自己;2、该《转股协议书》不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原告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该《股权转让协议》;3、该所谓的《转股协议书》中,被告龙湖公司受让了原告价值580万美元的股权,却未约定支付任何对价; 4、该所谓的《转股协议书》中,代表原告签字的“姜华”,自1996年12月31日起,已不再是原告的股东或董事,未经授权他不得代表原告签署任何法律文件。5、未有证据证明该《转股协议书》中的签字“姜华”,系姜华亲笔签写; 6、该《转股协议书》使原告在迎宾广场公司的全部股权被非法转让,其合法股权受到侵害。
证九、1998年8月10日迎宾广场公司《申请》,意图证明:1、1998年8月10日,迎宾广场公司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其外方投资方原告的全部股权(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被告龙湖公司,并更换了原告的董事会成员,侵害了原告作为合法股东的权益;2、迎宾广场公司参与了转让原告股权的行为;3、迎宾广场公司上述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具有明显的故意和过错。
证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98年8月18日作出的[津开批(1998)463号]《关于同意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出资额转让的批复》、天津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20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 年9月10日颁发的[企合津总字第0034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意图证明:1、1998年8月1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迎宾广场公司提交的虚假股权变更文件和申请,批准将迎宾广场公司外方原告的全部股权(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被告龙湖公司;2、1998年8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确认转股后被告龙湖公司为迎宾广场公司外方股东;3、原告在迎宾广场公司的全部股权被非法转让,其合法股权受到侵害。
证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2000年9月6日签发的[(00)英领认字第0001172号]《认证书》、原告全体董事2000年8月8日签署的《成浩有限公司全体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所通过的决议案》(中、英文本各一份),意图证明:1、2000年8月8日,原告全体董事签署致迎宾广场公司的决议案,确认并声明原告股东或董事从未讨论、确定转让其在迎宾广场公司的股份,也未授权任何人签署关于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迎宾广场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被告龙湖公司;2、告知姜华本人并未在1998年1月9日签署所谓的《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书》;3、迎宾广场公司对原告如此重大的声明和通知,一直无任何回复或者反应。
证十二、程功铭《声明》,意图证明:1、1996年12月31日,姜华代表键汇海外发展有限公司(Kenworth Overseas Development Limited)(下称键汇公司)签署《贷款协议》和《股份质押协议》,向在香港注册的塔艮[音译]有限公司(Targan Limited)(下称塔艮公司)借款1200万港币,并将键汇公司在原告的全部股份(2股)转让给在香港注册的塔艮公司;2、1997年2月4日,塔艮公司将其持有的2股原告股份中的1股转让给在香港注册的士德克斯[音译]有限公司(Shedex Limited)(下称士德克斯公司);3、1996年12月31日,姜华辞去原告董事职务,并且不再持有原告任何股份;4、原告的股东为塔艮公司和士德克斯公司;5、自1996年12月31日起,原告的注册证书、公司钢印和签字印章等全部交由Richards Bulter律师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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