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股东优先购买权涉诉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8:35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交易[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设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由于该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造成诸多理解与适用中的分歧。本文现就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间确定中的实践问题加以梳理与归纳,并就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及其与拍卖的冲突等理论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读者继续研究,提供一些基础性材料。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仅从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十分明确,为转让出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但在实务中会产生下列问题:

1、数个其他股东同时主张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案:

一种是让数个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平均受让;另一种是让数个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按出资的相对比例受让。如甲、乙、丙、丁分别享有某公司40%、30%、20%和10%的股权,现甲对外出让股权,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

按第一种方案,甲、乙、丙均能购买甲1/3的股权,即13%股权;按第二种方案,在甲出让出资后,乙、丙、丁的出资相对比例为50%、33.3%、16.7%,他们可按此比例购买甲的股权,分别购买20%、13.3%、6.7%的股权。两种方案均有一定的合理性。前者较为充分地体现了股东身份地位上的平等性,但导致出资与权利享有的不平衡;后者较为充分地体现了股权的平等性,严格遵循了“一股一权”原则,但扩大了股东间出资比例差异。解决该争议,有必要深入考察股权的性质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渊源。关于股权的性质,理论上有所有权说、债权说和社员权说等几种学术观点。目前比较流行且广为接受的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的客体表现为财产利益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利益。[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性而设置,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它应被视为主要是基于股东身份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它针对其据以形成的原权利所及全部范围而行使。股权所及范围是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是部分资产。故处理数个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部冲突,采第一种方案,即判令其平均受让更为合理。

2、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实质上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原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股东;第二类是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又未购买出资的股东,即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股东。

承认第二类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单纯从《公司法》第三十五第三款规定推导是能够成立的,但结合该条第二款中“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之规定分析,便会发现其中的矛盾。该类股东应当购买而拒绝购买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以行为方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在事后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该类股东如果能够继续无条件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实质上赋予其一个本已被其放弃的权利。这在理论上是法律规范的内在冲突;在实践中,将给转让出资股东不当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通常第二类股东购买转让出资的意愿较第一类股东更为强烈。转让出资股东一般在其不购买后,才可能向外寻求受让人。一旦该类股东反悔,以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名义要求购买转让出资,将使转让出资股东与第三人的交易无效。当然,该类股东当初拒绝购买,可能是受转让条件因素的影响。该类股东在某个转让条件下拒绝购买,并不意味其在更优惠条件下也会拒绝购买;反之如事后转让出资条件更为苛刻,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可以推定其也会拒绝购买。所以笔者认为,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是附条件的,条件为:某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条件低于其原来与该类股东商谈的转让出资条件。如符合则可以行使;反之,则因为其先前以行为方式作出的默示放弃而不能行使。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下一篇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