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拓展审判资源的关键——健全法官管理体制
鉴于当前法官数量多而不实的现状,必须对现有审判资源加以调整和分类,优化资源配比,充分发挥资源效用,才能发挥“人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必须健全法官管理机制,才能建立精干高效的法官队伍,从根本上解决法官断层问题。
一是优化配比审判资源。最高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将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行政以及司法警察五大序列。各地法院也不同程度进行了尝试和探索,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障碍。[17]因此,至今未在全国范围内对法官的分类设置、单序管理等予以规范。笔者认为,首先应用法律形式明确将法院工作人员予以分类,即在法官员额确立的基础上,科学设立法官助理,配备相应的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不同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职责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合理配比员额比例,按现有法官人数及审判任务来分析,笔者认为一名法官配备二名法官助理(有利于共同办理调查取证等程序性工作)、一名书记员为妥。[18]为解决现有法官冗员的安置问题,减少法官编制,对法院内部人员中实行剥离,以明确的标准和公开、公正的程序,确定少数精英分子为法官,把在法院中不从事审判工作但享有法官职称的司法辅助人员分类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既无法胜任法官职务又不适宜担任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予以调任其适合的其他部门工作或强制退休。
二是分序管理审判人员。以业务素质为标准,重新分类组建法院工作群体,将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五大类别,按照各自独立的特点进行分类单序管理。法官的职责是:主持案件的庭审,做好案件事实的查证、质证和认证;法律适用及案件裁决;负责裁判文书的起草和签发;对法官助理实施工作指导和工作审查。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根据法官的要求,完成其所安排的审判辅助工作任务,包括送达开庭传票,发出举证通知,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法律资料的收集查阅,根据法官发出的调查令调查核实证据,进行财产保全,办理诉讼费用的相关手续,负责案卷的整理,接待案件当事人等辅助性工作。[19]书记员主要负责包括庭审记录在内的各种笔录及案卷的装订归档等工作。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辅助人员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性质单独考核和管理,在各个类别内部设立不同级别,规定相应的工资及津贴,其中法官高于公务员,法官助理和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参照公务员相同级别和待遇,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可以分设事业编制和临时编制两种类型,根据审判任务轻重可予适当调整临时编制。[20]各个序列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规定各级法院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最高配备职级。
三是完善惩戒淘汰机制。建立完备的法官考评、惩戒、淘汰机制,既有利于正确评价法官的工作,也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行为,提高法官素质,优化审判资源。我国的法官考评、惩戒及淘汰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考评、惩戒制度。设立法官考评、惩戒委员会。由上一级法官考评惩戒委员会实施考评、惩戒职能,由最高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包括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再逐级进行落实。经考核优秀的,作为法官晋升的优先条件;经考核称职的,可以继续担任法官职务;被确认为不称职的,依程序免去其法官职务,降为法官助理。[21]对法官助理也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考评优秀的可以作为晋升法官的优先条件,经考核不称职的,则予以辞退。二是实行法官弹劾制度。对于不称职法官,可通过弹劾制予以免职。弹劾可由法官考评、惩戒委员会主持进行,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保证对法官弹劾案调查组织的中立性,并确保法官有申辩申述的权利。[22]三是健全淘汰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23,在任职期间内,如果出现法定理由或原因,可对法官予以免职或命令其退休。其中包括已达退休年龄或已不堪胜任职务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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