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途径
要彻底解决法官断层,优化审判资源问题,不仅仅是法院内部的问题,还牵涉政治体制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通过立法途径着手完善法官制度。
1.吸引优秀人才的前提——完善法官保障机制
一是健全身份保障机制。完善法官身份保障,是增强法官独立,稳定法官队伍的一个重要途径。[12]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制度,从《宪法》上建立法官身份保障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保障法官职位的终身制。即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即获得职权保障,除非存在法定原因和经过法定程序而被免职,否则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二是实行法官的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动工作,只有依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三是实施法官弹性退休制,即强制退休与自愿退休相结合,首先,适当延长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建议我国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其次,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自愿退休制度,即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退休由法官决定,退休后的法官仍然可以选择案件进行审理,其享有的职位也不变。再次,对于因法官身体障碍不能很好履行法官职务的,应强制其退休或免其职务。[13]
二是完善物质保障体制。我国应尽快取缔法官的待遇参照一般公务员待遇的做法,具体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法官工资实行高薪制,将法官薪金与公务员工资等剥离开,确定为相同级别的公务员工资的两倍或两倍以上,由国家统一支付,同时取消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的依附关系,法官的工资与法官等级挂钩,实行定期晋级制度,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二是落实法官津贴,目前国家对法官等级津贴标准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可以参照司法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发放法官等级津贴及精英法官津贴。三是增加其他福利保障,对于法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编入国家预算项目。[14]四是完善退休薪金保障,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减少,使法官能够在退休后获得优厚的退休金,免去后顾之忧,从而保障其在职时的清正廉洁。[15]
2.充实审判力量的基础——改革法官选任制度
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缓解一线法官成办案机器的现状,必须充实审判力量,这就必然涉及到改革法官晋升、选任制度,需要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重置法官任职资格及晋升条件,改革法官选任方式。
一是科学确定法官员额。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必须根据我国现有法官状况,精减法官人数,优化法官结构,按一定比例确立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应主要参照下列因素确定:一是辖区人口,以管辖人口与法官的比例,可以按1万人口左右的标准配备一个法官的比例确定法官员额,同时结合经济发展状况予以适当增减。二是根据受理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如大致可以按一个法官每年办结案件100件案件的标准确定法官员额,同时根据办案效率与经济的发展情况适当在此基础上予以增减,对于西部地区案件特别少的法院可以特别规定法官员额。三是根据现有法官人数与一线办案法官的人数比来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可以初步确定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为原来的二分之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员额应当按照所受理案件数量、一线办案法官所占比例、管辖人口及其他应承担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相应的法官员额。同时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员额,并配之以相应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考核等管理机制。
三是完善法官晋升选任。在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和法官任职资格后,还应完善法官晋升选任制度。第一,应取消参照公务员的晋升制度,根据担任法官的工作年限、业务水平、审判能力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法官等级,建立相应的法官及法官助理等各序的晋升体系,经考核合格即可逐级晋升。第二,应将法官的选任权交还给法院的法官委员会或由法院、检察院及司法部三家联合成立的司法委员会;第三,确定法官选任途径和程序,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确定三种选任途径和程序: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是司法委员会或法官委员会组织司法考试,由符合条件者参加考试,通过者进行培训和实习,再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分类考试,合格者进入法院工作,担任法官助理,并在符合法官条件后经考试合格才能晋升为法官。第二种选任方式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选任方式,即由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通过考试进入法院当法官。第三种选任法官的途径是从法律专家、教授中选任法官进入法院当法官。第四,应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即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应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进行选拔,并规定相应的任职条件及程序。第五,规定不同序列之间的合理流动及限制,对于已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晋升法官的资格考试,在法官员额范围内择优录用;对于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书记员,可以报考参加法官助理的资格考试,在法官助理员额范围内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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