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职资格不合理
我国现行《法官法》对但对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低,各层级法院之间的法官任职资格也无区别,导致法官队伍无节制膨胀,素质参差不齐;同时,由于没有分别设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也没有实行分序管理,导致法官数量庞大但真正胜任法官条件的比例较少。
3.选任方式不规范
我国法院选任法官没有自主权,且与公务员选任程序混同;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因门槛过高,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领导的框架内,对职业准入渠道带来了负面影响,成为法官职业断层的原因之一。而另外,人事部门可以将转业军人或其他部门并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无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而强行分配给法院,造成对法院职业准入制度的排斥。
(二)出不畅
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具有法官职称却不从事审判工作或者根本不能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法院队伍中占了大量的比例。[5]造成法官数量庞而不实,法官进出渠道不畅。
1.考评制度不健全
当前对法官的考评制度主要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以年度收案、结案、未结案数作为考核法官、法院的考核指标,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利于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而且当前的考评制度未与法官级别晋升、工资晋级挂钩,也未与法官惩戒、淘汰等制度相配套。
2.惩戒机制未落实
惩戒机构缺乏独立自主权,法院内部设立纪检或监察机构作为目前唯一的惩戒机构其主要职能仅仅是负责对举报揭发的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不具备惩戒的决定权;[6]而且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包括对象的区分、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惩戒措施未落到实处。
3.淘汰措施不完善
我国法官人数之多为世界之最,但具有法官职称却不从事审判工作或者根本不能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法院队伍中占了大量的比例,由于缺乏辞退、免职等实质性的配套措施,淘汰机制未落到实处,直接导致法院人员进易出难,队伍臃肿、庞大,内部人员比例失衡。
(三)留不住
由于当前法官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导致部分优秀审判人才转行或跳槽,是导致法官断层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1. 政治地位缺乏保障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职务的终身制与不可更换制,法官的职位稳定仍然缺乏制度性保障。而且,法院在各种社会关系往来中相对封闭,受一些正常和非正常因素影响,在年龄、学历等同等条件下,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和级别升迁方面的几率和速度往往比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要处于劣势,必然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2.经济利益没有配套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一直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法院的经费保障及待遇取决于地方财力,造成了法官薪金的区域差异。[7]东、西部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造成了法官人才“西人东移”。此外,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待遇差异较大,法官人才向高收入低风险的律师等职业流失,或者向晋职晋级较快的党委和政府机关流动。[8]法官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医疗、住房、保险福利等待遇也无法落实。当前法官高职业要求、繁重的审判任务及所承担的风险与法官待遇严重不相匹配。
3.退职制度不尽合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官们“黄金时期”大多在40以上到55岁左右,因为这个年龄段法官是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时期,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难得的复合型人才。[9]但是不少地方以法院干部年轻化为由,按照地方一刀切的政策,任意解除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职务,由于法官的退职年龄过早,基层法官“新陈代谢”周期较短,客观上加速了“断层”的形成。而且法官离退休年龄与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执行同一政策,即男60岁,女55岁,致使许多资深法官在其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审判技巧最成熟的阶段,威德声望也达到了自身从未企及的高度时,却不得不面临退休,实在是法律人才、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10]另外,对于因身体或其他因素已不胜任法官职务的人却缺乏强制退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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