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于上诉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之外其他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薄熙来受贿数额以及认定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部分票据真实性存疑,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薄熙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薄熙来对徐明在薄瓜瓜上学期间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相关费用一事概括知情,在此期间,徐明应薄谷开来、薄瓜瓜二人要求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应二人要求为二人亲友支付的费用均应当认定为薄熙来明知并认可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财物的数额。同时,一审法院在庭审后已经对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票据进行了核实,并将存在瑕疵的部分票据予以剔除,未认定为薄熙来受贿数额。经本院审查,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相关票据均真实、有效,结合薄谷开来、张晓军及实德集团相关经办人员等人的证言及其他书证可以认定相关费用系徐明应薄谷开来、薄瓜瓜要求安排实德集团支付,应当认定为薄熙来受贿数额。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1、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同意王正刚将公款给其补贴家用的提议,其对于相关款项最终进入与薄谷开来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亦不知情,王正刚关于曾向其请示涉案工程款处置的证言与薄谷开来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所证见面时间与其秘书车辉关于其活动情况的记载矛盾,王正刚所作证言内容虚假,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贪污罪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王正刚的多次证言均证明,其两次向上诉人薄熙来请示涉案公款的处置,并曾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并打电话让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具体商议处理,其证言内容与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薄熙来亦曾在亲笔供词中对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期间王正刚曾提议留给其补贴家用,其打电话让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具体商议的情节予以供认。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公款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办理,表明其具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公款被薄谷开来实际占有的后果,至于薄熙来是否确切知道相关公款的具体流转过程不影响其构成贪污罪的认定。另外,王正刚的证言中关于其与薄熙来见面的时间有2002年3、4月份和2002年2月份两种说法,但结合证人程岩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的程岩与王正刚共同赴上级单位、返程时王正刚单独去沈阳的时间,薄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反映的薄谷开来在境内的时间,相关书证证明的上级单位拨付涉案款项的时间,可以确认二人见面时间为2002年3、4月份,至于薄熙来的秘书车辉未对薄熙来在此期间与王正刚见面作出记录,并不能否定王正刚相关证言的真实性。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2、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在涉案工程款拨付时已调任辽宁省省长,不再兼任大连市的职务,且薄熙来亦非相关工程的负责人,没有贪污涉案工程款的职务便利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该项工程系由上诉人薄熙来在大连市任职期间直接安排王正刚具体承办,涉案工程款拨付时其仍然对该项工程负有管理职责,王正刚也因此仍直接向其汇报工作;同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也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具有管理职权,故薄熙来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并利用该职务便利实际支配了相关款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3、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没有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意图和行为,其打王立军耳光、调整王立军职务并非意图掩盖“11·15”案件,要求调查王智、王鹏飞系为了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职务提名并无不当;薄熙来未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王立军叛逃应对措施,王立军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亦非虚假,出具王立军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不是滥用职权;薄熙来的行为不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