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案例评析——岳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一中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 岳1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捕前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卫星里26号105室。2000年2月25日被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王1某,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岳1某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李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1某及辩护人王1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岳1某因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而对原单位负责人及社会产生不满。1999年5月,被告人岳1某用原单位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书写了“美国及北约集团:我公司全体员工支持你们对中国大使馆的轰炸,对中国这样不讲民主和人权的国家,对共产党这个腐败组织,就应给予必要的教训,希望今后能与你们密切合作……”等内容的信件。其将此信复印多份后,于同年5月18日将其中一份寄往美国驻中国大使馆。1999年10月,在本市举办世界体操锦标赛期间,被告人岳1某于同年10月10日将上述信件的复印件分别寄往天津天宇大酒店世体赛新闻中心美国美联社记者、英国路透社记者各一封。1999年12月6日,被告人岳1某用盖有北京金海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书写了“坚决反对取缔法XX,反对侵犯人权,支持美国政府立场,李1某回国,请签名后寄往美使馆(对今后赴美有益)……”等内容的信件二封,分别寄到天津大学学生会、南开大学学生会。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饶1某、李2某等证人的证言,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等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岳1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岳1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但辩解,其投寄信件只是想整治原单位领导,使他受到处理,对国家和政府没有意见,并不想煽动颠覆政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1某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岳1某写信是因为与单位领导的矛盾及被开除引起的,其没在任何场合流露过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情绪,没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其写信是为嫁祸他人,达到报复、整治他人的目的,所书写的信件不会流入社会,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起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请法庭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1某于1993年1月到天津华夏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6月以来,岳1某认为单位副总经理饶1某等在业务、管理、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或总裁赵大健反映未果。同年7月31日,岳1某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为此,岳1某对饶1某极为不满。1999年5月,岳1某为达到报复的目的,以饶1某署名,用原单位盖有印鉴的空白信笺,书写了“美国及北约集团:我公司全体员工支持你们对中国大使馆的轰炸,对中国这样不讲民主和人权的国家,对共产党这个腐败组织,就应给予必要的教训,希望今后能与你们密切合作,共同为改进中国的人权状况而做些工作”等内容的信件,并复印多份。同年5月18日将其中一份投寄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同年10月10日,岳1某在本市举办世界体操锦标赛期间,将上述信件的复印件二封,分别投寄天津天宇大酒店世体赛新闻中心美国美联社记者和英国路透社记者。同年12月6日,岳1某用盖有北京金海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书写了“坚持反对取缔法XX,反对侵犯人权,支持美国政府立场,李1某回国,请签名后寄往美使馆(对今后赴美有益)”等内容的信件,又分别投寄天津大学学生会、南开大学学生会。经侦查,被告人岳1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