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11/17 10:00:2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安
审 判 员 张正智
代理审判员 朱云三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子宁
书 记 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