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冯小光: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11/11/18 8:40: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三、司法解释重要条款的解读

  下面就对重要条款进行详细的阐释,主要讲制定时是如何考虑的,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当如何适用,应当避免哪些倾向等。

  (一)司法解释的名称和帽子

  在讲解具体条款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名称和帽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名称有以下三种表述方式:第一种是关于什么什么的解释;第二种是关于什么什么的规定;第三种是对什么什么的批复。一般来讲,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司法解释的大部分条款在现行法上能找到对应的内容,或者说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的个别条文所作的解释。如我们今天讲的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种情况,司法解释的大部分内容是根据一部或几部法律的原则或者法的精神所做出的解释,往往是创设性的。如证据规则,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法律原则与法理、法律精神做出的解释。第三种情况中的批复主要是针对个案做出的,就是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的某个问题,最高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批复。以上三种司法解释在文字表述上是有些差异的。

  在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帽子里面主要是阐明需要解释的法律。共有四部法律,即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投标法和民诉法。四部法律里面有三部实体法一部程序法,但为什么没有把直接调整建筑施工合同,关系最紧密最直接的建筑法列进来,而把招投标法列进来呢?我个人认为,建筑法在现行法的法律体系中是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范畴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分权管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这部分内容在法律里面占主导和支配地位,小部分内容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居于附属和次要的地位。建筑法中有国家行政机关分权的规定,如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要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要报省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自身资质等级经营的,对建筑施工行业可以处以5万以下的罚款,可以降低它的资质等级,甚至注销它的营业执照。这种处罚措施是管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在建筑法里有一少部分内容也讲了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说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工程和基础质量,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对大楼的框架是在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包人就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总包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部分内容属于次要和附从的地位。因为司法解释主要讲的是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以把经济法范畴的法律作为一个司法解释的依据,法律性质上不衔接,不妥当。虽然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参考了或者直接解释了建筑法的一些民事条款,但也没有把建筑法作为司法解释的依据。为什么把招投标法列进来呢?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招投标法主要是调整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法律。第二,招投标法是颁布后执行的非常不好的一部法律。在2003年国家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之前,应当经招投标的项目只有5%进行了招投标,而这仅有的5%还很不规范。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在政府主管部门,法院也有很大责任。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一些内容,有些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认定有效,这本应属于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所以这方面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就把招投标法列进来了。

  (二)施工合同的无效

  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第一条解释的是在施工合同里面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讲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承包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取得资质即不具有市场准入条件,迈不过资质这个门槛,合同就应该无效,这一点比较好理解。但超越资质等级也会直接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就不太好理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相比较而言,超越资质等级就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应该说是非常严格的。最高法院针对房地产经营案件有几个司法解释,其中1995年12月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是城市房地产法颁布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92、93年房地产高潮以后的遗留问题。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施工开发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手续取得了开发经营权,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没有经营权,但在一定期间补办了手续,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更不用说超越资质等级了,超越资质等级不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去年颁布的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司法解释里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如果在一审起诉前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与95年的司法解释相比较而言,去年的司法解释只是进了一步,就是把补办的时间从一审提到了起诉前。房地产开发行业超越资质等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建筑施工一项,而且不允许超越资质等级。施工行业的资质等级分特级和一至四级,建设施工行业的中介鉴定机构资质分甲、乙两级,结构、钢结构建设的资质等级分为一至三级,设计资质分为一至四级。为什么把建筑施工行业市场准入条件规定的如此严格呢?这与建筑产品自身的特殊性有关,建筑产品是群众居住的房屋或公共设施,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说超越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并不是法院创设的,也不是法院提高了门槛,而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揽建筑工程,是一个强制性规定。

本新闻共13页,当前在第0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做建筑工程的优秀律师
更多与 广西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南宁做建筑工程的优秀律师 相关新闻: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
·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4月19日熊潇敏律师团队熊律师在武鸣区法院开庭·1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宁明县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12月4日熊潇敏律师在江西新余市中级法院开庭

 
上一篇最高院办公厅负责人解读《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铁路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媒体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