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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铁路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媒体版)

 

发表时间:2012/8/3 18:25:3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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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发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基础。为准确把握和理解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今天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确定铁路法院管辖范围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公、检、法机关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自1982年重新筹建铁路法院以来,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经多年演变,目前以涉及铁路运输的刑事和民事合同、侵权案件为主,基本不涉及驻在地的普通民事案件。转为属地管理后,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重新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为此,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于2010年12月7日会签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新规定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即着手对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管辖问题进行调研,在总结铁路法院20余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出台《规定》。《规定》体现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考虑了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的不同情况,兼顾铁路法院的历史、现状和今后发展,对管理体制改革后确定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审判力量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案件管辖的总体情况?

  答:此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将铁路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从全国的情况看,管理体制改革前,17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58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分布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与铁路局形成一套完整的对应关系,其中,12个省、区、市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其驻在地的人民法院并无工作关系。因此,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既要考虑一次性整体改革的政策背景和移交后属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又要考虑原辖有铁路法院的17家和未辖有铁路法院的12家高级人民法院的不同情况。

  此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平稳过渡。因此,《规定》对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所确定的原则是:

  第一,尊重历史,对现行有效的各项制度继续加以执行。例如,铁路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符合实际,也有利于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协调;铁路法院此前受理的民事案件均与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密切相关,这些案件专业性较强,铁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他们继续受理这些案件,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取得良好效果。这些好的制度在《规定》中都得到体现。

  第二,尊重现实,充分发挥铁路法院的重要作用。铁路法院基本上都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其驻在地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当地人民法院大多长期苦于案多人少的问题,而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及时雨。指定铁路法院受理驻在地的民事案件,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帮助地方人民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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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法院归地方后如何管辖案件,铁路法院可否受理高院指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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