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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及法律对策

 

发表时间:2008/10/30 7:54: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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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将优先范围界定为成本加适当利润,优先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相同,即为两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4.建立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具有金额庞大,影响深远的特点,一旦泛滥并激化将难以解决。为了保证整个社会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笔者建议建立法定的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笔者的设想是,当工程完成总投资的50%时,应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如监理公司、律师、会计师等组成中期预审小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主体审查。查是否有挂靠、非法转包、分包行为;(2)施工设计审查。查是否按照审定的设计施工;(3)施工进度审查。查是否按照合同进度施工;(4)投资债权债务进度审查。查已完成的投资量是否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其他费用;(5)会计审查。查有关工程票据是否齐备,有关税收是否足额支付;(6)合法性审查。查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等。
通过上述审查,如果没有问题的,可以继续建设;如果审查发现问题的应该由预警小组立即告知有关各方,有缺陷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安抗辩权利,要求对方在澄清误解或提供履约担保后再继续履行。例如,通过审查,发现建设资金出现巨大缺口,可以立即通知发包方与承包方。发包方可以立即出示建设资金保证文件(包括拨款证明、融资合同、资金担保等);承包人提出不安抗辩要求中止履行,直到发包方提供相应保障,如无保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样就可以将大部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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