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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本案原告被撞伤其是否有权就婴儿的抚养费用请求赔偿

 

发表时间:2016/8/29 15:29: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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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官提出以身份关系确定被抚养人会造成被抚养人长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问题是能够解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受害人的抚养人可能增加或减少,但只要在这一年内提起诉讼,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受害人的抚养人最终是可以确定的。诉讼时效使被抚养人的范围不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综上,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形成的胎儿,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出生的,属于被抚养人的范围,其在未出生前遭受的损害能够得到法律的延伸保护,有权获得抚养费赔偿。该案中,虽然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曹乐琦还没出生,但曹乐琦作为胚胎活体已客观存在,且在事故发生后出生并存活,成为原告的法定被抚养人,应当获得抚养费赔偿。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性命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造成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获得生活费赔偿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劳动能力丧失说。该学说认为被侵权人因损害导致劳动能力的减弱或者丧失,间接影响了其抚养义务的履行,侵权人应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使被侵权人及其抚养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其本质在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被抚养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影响了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导致了被抚养人身份权中抚养请求权的破坏,侵权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了间接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扶养损害赔偿制度,其司法解释就因伤致残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完善,二者都将被抚养人生活费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一步明确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人身损害致死(残)的赔偿范围,在计算时计入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中。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赔偿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该案中,结合原告伤残程度、曹乐琦的户口性质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实际情况,将曹乐琦的抚养费计算至十八周岁,并计入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中。

  综上我们认为,胎儿虽是将来才出生的人,但其作为人生长的特殊阶段,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在尊重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要注意把握人身权延伸保护说与个别保护主义原则。法律已作出特殊规定的,严格按照已有规定处理;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随意剥夺胎儿本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也不能不加区分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认定胎儿具有法律人格而对其权益进行延伸保护。

  [1] 潘瑾:《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载自《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3期。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盘里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3]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页。

  [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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