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那些既未经对方同意、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私自录音等,因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故应受到排除。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均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的录音带,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也非以犯罪、法律明令禁止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审查该录音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其是否存有疑点,从而对该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
1、范长军为环丰公司代收米贤春保证金10万元,因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范长军向项治华借款3.5万元属民事借款性质,不构成诈骗;范长军以转包鸳鸯镇土石方工程收取项治华定金3.5万元,是范长军在听信甘雪梅、陈兴利,相信自己能拿到工程的条件下,而想转包给项从中获得中介费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不构成诈骗;范长军以江津北沙镇工程报名费收取项治华2万元,范长军是因相信了甘雪梅在为他介绍、接洽工程,所以也才将该款打给甘雪梅,其主观上是想尽快拿到工程,以便转给项而从中获得中介费,并非是想骗取该2万元,同时范长军对该款也没有进行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
3、陈波的3万元,范长军也是因相信了甘雪梅在为他介绍、接洽工程,其主观上是想尽快拿到工程以转给陈波而从中获得中介费,并非是想骗取该3万元,同时范长军对该款也没有进行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
4、张中的4.7万元,全部系甘雪梅向张中的借款,范长军不在场,也未获取该款,没有进行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
5、吴远锡等人的3万元,属甘雪梅的借款,甘出具的借条,并约定有还款日期、担保事项等,范长军没有对该款进行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
6、江礼才的4.9万元,属甘雪梅的借款,范长军没有进行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 7、范长军是甘雪梅、陈兴利等设置骗局中的受害者,被骗162610元,自身受损共计252610元。而甘雪梅非法占有408610元,一审法院未查明资金去向,事实不清;
8、本案中的录音带应当作为本案的合法证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认定本案事实进行审查、使用。
本案一审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认定范长军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宣告被告人范长军无罪或者对其作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谢谢!
辩护人: 金 X X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