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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3/3/10 11:25:5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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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款规定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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