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8。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9。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条件及效果、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1。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达30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之一的。
每增加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又逃逸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