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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3/3/10 11:25:5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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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人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于损失、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4)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7。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8。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1。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4。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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