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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网友31个意见与建议

发表时间:2009-12-24 13:07: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立案信访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规范立案信访处理办法,完善立案信访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2009年11月18日启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新址,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的决心和诚心。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对策,并于2009年11月19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针对立案方面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大力进行立案工作改革,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应对人案矛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端正诉讼服务态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十)关于网民建议建立纠正错案奖励制度的问题。

答复:网民关于建立纠正错案奖励制度的建议,确有积极意义。从当前错案责任追究的框架来看,无论是执行追责的主体,还是自觉遵守制度的主体,都不能只赋予其责任、义务,而无相应的激励机制。错案追究激励机制的设立一方面能调动追责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追责机构的地位并加强物质和精神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使自觉遵守制度的法官受到激励,使其更愿意避免错案的出现。因此,网民关于建立纠正错案奖励制度的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在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时予以吸收。

(二十一)关于网民建议法院收证据材料出具收据的问题。

答复: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因此,证据的保存是否妥善、证据的状态是否完好,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息息相关,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息息相关,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防止证据在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曾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收到证据后应出具收据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收到证据后拒开收据的做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相悖,不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要求,对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不当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十二)关于网民反映法院判决书判决理由过于简单的问题。

答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增强裁判说理性的改革,要求在裁判文书中不再是简单地对证据的采信或不采信判断,而是要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的理由,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司法的公信。

(二十三)关于网民建议尽快实行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问题。

答复: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最高法院已经在开展关于这个问题的调研,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相关的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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