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网民反映对常规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
答复:盗窃、诈骗、抢劫等常见多发性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最大。一直以来,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都将打击、预防和控制这些常见多发性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除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击这些犯罪外,还制定了很多专门针对这些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以统一对这些犯罪案件的审判尺度,有力有效地打击常见多发性犯罪。例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人民币数额五百元以上,就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构成抢劫罪,则没有最低数额标准限制。
人民法院还积极配合其他机关经常开展“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和“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危害性严重的常规犯罪,对于累犯、惯犯、多次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依法从严的政策,不但在判处刑罚时依法从严,在裁定对这些罪犯的减刑、假释时,也坚持了依法从严,努力发挥刑罚对罪犯的打击惩罚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严格规范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七)关于网民反映刑罚处罚幅度太大、主观因素多、容易产生腐败的问题。
答复: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罚处罚幅度较大的问题,一直十分关注,并公布了大量司法解释,以解决刑事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刑事法律的解释,细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明确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量刑规范化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将使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进一步规范化。
(八)关于“少杀慎杀”的问题。
答复:当前,由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急剧转型,社会利益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高发,导致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遏制各类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有人将其浓缩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所谓严格控制死刑,就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所谓慎重适用死刑,就是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九)关于规范刑事再审的问题。
答复:刑事案件再审问题十分重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要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与再审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今年没有将制定《关于受理审查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就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案件再审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是否制定相关意见,待研究后决定。
(十)关于严厉打击传销的问题。
答复:打击传销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新增加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故意杀害他人、严重伤害他人的,还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将会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一)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