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判工作
(一)关于网民建议延长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的问题。
答复: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属于较短的,学术界、实务界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建议。
有期徒刑的期限和刑罚体系问题是由刑法规定的,是一个立法问题,对其的变更也需要立法机关来进行。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会时刻关注这一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的建议,以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使刑罚体系特别是有期徒刑的期限更好地适应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
(二)关于网民建议对违法飚车、偷盗井盖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问题。
答复:违法飚车、偷盗井盖行为如果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以驾驶机动车的方法、私自架设电网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就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性质严重的犯罪,配置有严厉的法定刑,对其的适用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坚持审慎的态度,以做到不枉不纵。违法飚车、偷盗井盖行为的具体情形是不同的,比如偷盗偏僻角落地方的井盖、在深夜无人的马路上飚车,就可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可能更为适宜,未必一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民建议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的问题。
答复: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如何处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尽管性质恶劣,但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变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尽管对具有逃逸行为的交通肇事罪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但是行为人仍然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关于网民建议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问题。
答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关于维护受害人权利的问题。
答复: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又有详细的解释。但是现实中,不少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赔偿,其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许多犯罪人正是因为没有钱才实施犯罪的,有的把犯罪得来的财物挥霍殆尽,司法机关无法追回;加上没有其他司法救济制度,导致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实际赔偿。对此,最高法院已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适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