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法院的各项审判行为都应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引起重视,做到公平公正,以此来树立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并提升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保全行为仅是各审判行为的的一项,从中却反映出法院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平衡上的缺失,其中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应引起重视,同要,在法院的其他诉讼行为中,也应注意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此来树立法院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良好形象。本文以保全行为作为切入点,试图强调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理念在司法行为中的重要性,以此促进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着力维护司法权威的大背景下,应当特别重视对于财产保全制度运行的研究与实践,以使财产保全制度真正发挥其超越程序价值的作用。
注释
[1]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2] 陶鑫良 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8页。
[3] 郭小冬:《论保全裁定的执行》,载《当代法学(双月刊)》2010年第4期,第105页。
[4] 周雅萌:《小议我国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法规》,第118页。
[5]丁小巍 汪毅:《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1期,第45页。
[6]曾勇:《浅析我国诉讼财产保全的不足与制度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O11第23期,第105页。
[7] 张吉涛 孙建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亟待立法补究完善》,载《公民与法》,2011年第11期,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