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论人民法院保全制度之完善

 

发表时间:2016/4/12 21:35: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法院对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要求过高。为便于法院保全行为的实施,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的现象发生,法院都会要求当事人对保全申请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这一做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当该要求过于苛刻时,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权利。如某些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这一要求对部分当事人来说是存在困难的,尤其是在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申请人在发生侵权事由之前与被申请人并不认识,也难以提供其银行帐号等信息,这就对当事人行使权利造成一定阻碍。

  3、法院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过高。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多数法院都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保全标的一定比例的财产担保,有的甚至要求必须是全额现金担保。这种做法首先就是给确实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尤其是那些无力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能不得不放弃诉讼,或者即使拿到生效判决也无法得到执行;其次,这种做法为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人随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提供便利,尤其是恶意滥用财产保全以打击市场竞争对手的民事主体[4]。

  4、当事人不能及时了解和行使自己在保全中的权利。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其在保全中享有提供反担保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如果法院在实施了保全措施后,没有及时将保全裁定送达或将保全情况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往往不能及时了解所涉案件情况,也不能及时做出是否申请复议或提供反担保的决定。实践中普遍存在被申请人从其他渠道得知自己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后来到法院询问的现象。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在保全期限届满后享有申请续行保全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很多申请人并不清楚保全的期限,法院也未对其进行告知,导致保全在期限届满后自行解除而使其利益受损。

  5、诉前保全中当事人权益易受到损失。对于诉前保全案件,由于没有进入到正式的诉讼程序中,实践中易出现管理不规范的现象,甚至因此而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一方面诉前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顺畅。当进行过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时,有当事人想查找关于诉前保全裁定等相关材料时无从查找,从而对法院工作产生不良情绪。另一方面未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保全。法律赋予了诉前保全申请人三十日的起诉期限,逾期不起诉必须解除保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此规定,诉前保全的承办人执行保全措施后就不再关注该案件,对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也无相关的监管措施。这种做法造成对申请人权利的不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而造成双方权益不平衡。

  6、保全中易出现权利滥用现象。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权益现象已经存在。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财产是否有保全的必要,也不管自己诉讼能否胜诉,均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只要提供了担保,就做出保全的裁定[5]。更有甚者,出现了“没有抵押、没有保全不打官司的说法”[6]。这不但限制了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处分财产,造成其潜在的可得利益受损,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而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并无相关细则规定,实践中难以对此现象进行规范。

  三、分析:保全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这些问题造成了对各方利益保护不均衡的弊害。针对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应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即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从源头解决。

  1、保全制度的自身特点造成当事人的心理不平衡。保全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又对其进行了若干权利限制。从保全制度的实施方式来看,都是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法院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执行保全行为。此时,如执行保全人为本案承办法官本人时,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容易产生这样的想法,法官已经先同对方当事人接触过,可能会有先入为主的印象进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从而不愿意服从法院的裁判。这种心理上的不平衡感虽然未必造成实际上的权利不平衡,但对于案件的服判息诉易形成不良效果。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商事纠纷律师,南宁借贷纠纷律师,南宁专业借款纠纷律师,南宁专业民事诉讼律师,南宁民事诉讼代理人,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商事纠纷律师,南宁借贷纠纷律师,南宁专业借款纠纷律师,南宁专业民事诉讼律师,南宁民事诉讼代理人,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12月27日熊潇敏律师出差柳州办理一宗案件的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南宁刑事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缓刑?宣告·本案应当如何计算执行阶段债务本息
·执行刑事判决中追缴犯罪分子犯罪所得,不适用·案外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执行

 
上一篇南宁律师: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下一篇南宁律师:对“缺陷”仲裁决定是否可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