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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论人民法院保全制度之完善

 

发表时间:2016/4/12 21:35: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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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审判,并在审判案件中通过个案的公正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社会大众的通俗印象上讲,审判即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是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挥动法槌,定纷止争。这仅是狭义上的审判,相信每一位法院人对于审判的概念远不只这些,广义的审判应该是包括送达、调查取证、保全、开庭等等与办理案件相关的一切行为。对于开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都对于维护并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对于其他包括保全在内的审判行为,仅有原则上的规定,而无具体操作细则。在实践中,法院的保全行为是操作起来较容易引起当事人利益失衡,不利于维护法院公平公正的形象。

  一、概况:制度的现状与要求

  1、保全制度的现状

  现象一:某当事人来法院询问称自己的房子被查封,但不知查封的原因,也不知道案件承办人。

  现象二:某申请保全当事人对于保全期限不了解,以至于保全到期财产解冻,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现象三:某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一直不信服法院的判决,称财产保全时原告与法官有过先期接触,故认为判决不公。

  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利益,保证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保全又称财产保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所以统称为保全,但保全行为还是以财产保全为主的。保全主要是应用于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全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在保全中各方当事人也当然享有平等的权利,但由于保全行为的特点及法院某些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有可能在保全中造成一方当事人权利受损,影响法院诉讼中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进而影响到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以上几种现象仅是法院日常工作场景中截取的片断,从中可以反映出保全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由于关于保全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够细致且比较零散,如果法院对保全行为的管理制度又不够规范,就很容易出现上述甚或至更多的问题。因此,及时发现法院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对保全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法院保全制度,对于规范法院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树立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是十分重要的。

  2、利益平衡的要求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十分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将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使双方均等地获得攻防的机会和手段。诉讼制度的设计要求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都要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不仅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更是人权的价值体现[1]。

  可见,法律的诉讼制度应处处体现利益平衡的要求。

  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 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2]。对于法律来讲,利益平衡是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法院的是实施法律的司法者,也是在司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法律这一价值目标的执行者,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细则都是由其完成的。对于保全制度在实施中如何充分体现利益平衡之要求,首先应从发现问题入手,寻找到影响该目标实现的症结所在,进而完善制度,实现价值。

  二、归纳:保全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全行为易引发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冲突。据统计数字表明,近两年来,我院因财产保全引发多起当事人信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鉴于目前保全工作中存在若干问题,就应对问题进行总结归纳,进行寻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下面着重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对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以期找到问题的解决之道。

  1、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对裁判结果不服。财产保全从行为特点上同执行行为有较大的相似之处,执行行为从程序上可分为裁决与实施,财产保全也可分为保全裁定的出具与保全行为的实施。在大多数案件的执行中,被申请人都会存有抵触情绪,执行工作或多或少地会遇到被申请人的抵制[3]。与执行行为相似的保全行为的实施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执行行为结果是终局性的,而保全行为实施后,被申请人还要继续参加由承办法官主持的诉讼程序,而承办法官往往与保全行为的实施人为同一人,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会因为保全行为而对承办法官产生排斥感,进而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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