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等十人与某工程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共计3万元,员工自发集体申请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解决,某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金某等十人请求,并将金某等十人仲裁请求以一个字号仲裁书发出,且仲裁结果中只是笼统仲裁被申请人支付3万元给申请人,没有明确各申请人不同数额工资,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时认为,虽然该仲裁裁决书是生效文书,应该立案并进行强制执行。但是,该仲裁将多个人仲裁请求以集体仲裁行为并案处理是提高仲裁效率举措,并未违反法律,可仲裁主文“打包”处理,必将造成执行机构无法兑现并结案,为此,就是否可以受理执行,有三种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既然仲裁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准予立案。
第二种意见:虽然仲裁书存在缺陷,人民法院应该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可以裁定执行中止,待问题解决后,再恢复执行。
第三种意见:该仲裁裁决书属于事实不清,裁决不明,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管析】
从申请人请求与仲裁结果讲,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有异议,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意识到,当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对仲裁结果即工资分别支付时,没有依据。然而笔者认为这份“缺陷”仲裁书对被申请人而言,似乎没有错误之处,付出3万元工资与十人的总额工资是应该的;但是,数额不等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如何领取自己实际数额,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工资表”,它应该是一份“事实不清”仲裁裁决书。
依据200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据此,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仲裁机构将各个申请人工资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在仲裁生效后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否则,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据 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为此,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作者:曹茂幸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