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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及其完善

发表时间:2008-06-04 22:04: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2、管辖异议的客体。从管辖制度在法院内部的总体格局来看,它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内容。纵向是对级别管辖而言,横向是对地域管辖而言,所以管辖异议既应包括对级别管辖的异议,也应包括对地域管辖的异议。而对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来说,笔者认为都可以成为管辖异议的客体。这是通过赋予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我国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是一审中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而对于在一审答辩期后被追加参与诉讼的其它当事人应当享有管辖异议权,其未能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并非主观上放弃了提出管辖异议,因此,应当在接到受诉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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