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证据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对法官自身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一原则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符合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律,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明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审判人员感到困惑。《证据规定》确立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解决了这个问题。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要的性质。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即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相反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合法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尺度,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对于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民事实体法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今后的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应为严肃、审慎地探索总结,对发展的合理和科学的结论,应依法定程序上升为统一的判断标准,以使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更加合理科学,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协调平衡。
注释
①黄松有《中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背景、成就和发展趋势》,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②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③〔德〕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④纪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⑤前引④纪敏专题发言,第78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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