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逼仓(Short Squeeze)、囤积(Corner)
逼仓与囤积主要发生在期货市场。与股票不同,期货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某种数量的某项资产的权利”。交易对象是标准化合约,并在交易大厅通过大规模的竞价方式进行,因此在证券市场发生的操纵行为也可能在期货市场发生。此外,期货操纵者还可以通过控制或者干扰现货商品来击穿交割机制。尽管绝大多数(可达98%或更多)的期货合约都是对冲平仓(Offset),只有不到2%的期货合约通过实物交割(Delivery)来结清头寸,但若在交割月可供交割的商品缺乏,期货的未平仓量超过可供交割的商品供给,空头将难以通过交割商品的方式履行合约,只得相互竞争以高价结清头寸。近年,期货市场引入了现金结算机制,根据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计算交易双方的盈亏,并通过划转保证金结清各自的头寸。但期货多头通常有权要求对方以实物交割,在现货市场已被控制的情况下,交付将难以实现,空头只得接受对其不利的交割或结算条款。
发生逼仓时,交易者自身也许没有垄断现货商品,但由于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在交割月可供交割的商品缺乏;进行囤积时,交易者还可能故意控制着大部分用来交易的现货商品。亦即,逼仓通常仅发生在期货市场,囤积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进行操纵。在交易者作为空头的情况下,亦可进行操纵。一方面,空头操纵者在现货市场投入大量标的商品,导致供过于求,引发现货价格下跌,为其他空头要求实物交割创造了便利条件和机会。另一方面,多数多头投机者以及部分多头套期保值者往往并不需要现货商品,他们在接受交割后,会在市场上将其卖出,进一步导致了标的商品价格的下跌。进行空头操纵应满足以下条件:1.操纵者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2.避开自然原因导致的可供交割商品的短缺。此外,还需防止其他商人做好了购买标的商品的准备。空头操纵相对于多头操纵较为困难,且风险较大。在期货交易史上,不乏出现空头操纵者血本无归的情况。
在期货市场,投机者接受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因此在期货市场应允许投机,但需要反对过度投机,尤其要反对操纵市场。市场操纵者需取得大量期货合约头寸,或者同时取得现货和期货合约头寸的支配性地位,因此对投机头寸进行限制可以有效减少操纵行为。但是,“对投机头寸的限制,至今仍然没有兼顾基础期货商品的供给量的大小、空盘量的大小、以及即将到期的期货合约的清算情况”而且,套期保值交易者一般不受头寸限制,由于其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可能同时具备优势地位,存在着操纵期货市场的可能。
以美国的BP公司丙烷囤积案为例,该案的审理法官米勒(Judge Miller)告知政府,不能控诉交易者BP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因为没有证明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米勒法官强调既然BP在被指控的“操纵”期间并不拥有任何可用于交割的丙烷,故不适用Cargill囤积案的结果,因为该案要求被告人同时持有期货和实物头寸。与此类似,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操纵期货价格的故意,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行为人从既定情形中寻找有利价格是不可责备的,多头有权依据合同对其头寸提出任何价格要求,只要空头愿意支付价款从而避免实物交割。此外,“尽管当事人在交易中的意图是可惩罚操纵中的决定性因素。无意的操纵可能会发生,但不应被课以剥夺交易权利的处罚。”
除了证明行为人具备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能力、主观故意以外,美国的司法机关还需要证明存在人为价格和因果关系。对于“人为价格”,美国法院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试图通过供给与需求要素对比、操纵前后的期货合约或标的商品价格的变化等,以确定在复杂的价格变动因素中是否存在人为影响;至于因果关系,美国和德国都将操纵期货市场罪视为结果犯。美国在Cargill Inc v. Hardin案中明确要求证明人为的期货价格是否系被告的行为所致。在德国“行为人仅有违反‘市场操纵禁止’规定的行为事实还不够,还必须有对行情造成的实际结果,以及主观上的故意才构成‘市场操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