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对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七条适用的解析

 

发表时间:2016/8/24 10:09: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两高”联合发布并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这一解释是在贯彻严惩贪腐渎职犯罪刑事政策的背景下作出的。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所以作出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是十分重要的公务员,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故立法者给“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等所配置的法定刑重于其他一般的渎职犯罪,严惩各种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以便保障司法公正。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渎职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一般都要实行数罪并罚,这在司法实践中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使人产生困惑,如何解决这一困惑是当务之急。关于牵连犯的定罪处罚规则,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只是一些刑法分则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不同的定罪处罚规则。主要有:1.仅规定从一重罪定罪,没有进一步明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除了前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外,如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也有规定。2.从一重罪定罪并且明确要求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3.数罪并罚。立法在定罪上把牵连犯作为数罪并且在处罚上明确要求并罚,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等。

  关于牵连犯的定罪处罚规则有不同的理论主张。这些不同的主张有:1.从一重罪处罚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一个犯罪目的而在客观上行为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即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2.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3.数罪并罚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从形式和实质来说均为数罪。从一重罪处罚或者从一重罪从重处罚,都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4.折衷说。鉴于认为对牵连犯一律的数罪并罚或者一律从一重罪处断,都是不妥当的。考虑到牵连犯与一般的数罪和单纯的一罪都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如果作数罪并罚,则罚之过严,若按一罪处理则又失之于宽。故主张对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采用三种不同的规则:从一重罪且从重处罚,从一重罪而处断,或者数罪并罚。

  二、决定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的各种考量因素

  决定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的各种考量因素包括:犯罪本质和刑罚观;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数罪并罚制度等。分析这些因素是解构牵连犯定罪处罚规则立法的矛盾乱象、有效解决矛盾的进路。

  1.不同的刑罚观有不同的定罪处罚规则

  刑事实证学派鉴于刑事古典学派面临的实践难题,从否定“人具有绝对的自由意志”出发,把犯罪原因归结为遗传变异的结果(天生犯罪人论),或者行为人在心理上缺乏正常社会所要求的正直或者怜悯等情感,或者是自然条件、社会政策等外在条件合力促成。故主张社会防卫,坚持功利主义的刑事制裁观,提倡制裁措施的多样化,将制裁的根据奠立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之上,制裁的轻重应当与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于是,对于牵连犯定罪处罚,则当然的选择是作为一罪而处断。

  那么,后期旧派的选择是怎样的呢?虽然新派的理论包含着相当的科学成分,但也有其致命的不足:将处罚的标准设定在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之上,而对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囿于时代局限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而难以准确地衡量。这样,便将刑罚处罚的边界不局限于客观的行为而依据掌权者主观所认定的“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这就极易导致定罪量刑标准的主观化和罪刑擅断。于是,刑法理论又不得不向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回归,形成了后期旧派:坚持相对的意志自由论,同时承认犯罪人社会危险性的个体差异;在刑罚观上秉持并合主义,奉行罪责刑均衡原则,在确定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时,首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形成以刑罚处罚为核心的多元化刑事制裁体系;主张以道义报应为上限来限制刑罚功利性一面。如果立足于后期旧派立场,那么,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最佳答案是主张按一重罪从重处罚;同时,两个极端的选择是数罪并罚或者仅按一罪定罪处理。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广西专业职务犯罪律师,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广西专业职务犯罪律师,广西专业刑事律师 相关新闻: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私吞惠农网酬金可否认定为贪污行为
·石某涉嫌贪污案(已委托)·9月3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铁中级法院开庭

 
上一篇南宁律师: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
下一篇南宁律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分析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