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
其次,要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黑格尔曾经说过:“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人格,而法律是用来加强和保证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 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并以此为起点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联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将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外在价值表现,则保护人权就是其内在的价值追求。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被告人未必是犯罪人,不能因为其站在被告人席上,就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就无视其人格尊严。刑事审判人员应当具备人文关怀主义精神,将被告人看作普通人,而不是犯罪人,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而不能因为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进行起诉的,就倾向于控方的证据,要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当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第三,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学习和认识。应当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积极地借鉴和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还应当包括采纳一些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标准。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先进的司法标准,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因此,我国在刑事审判中要真正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人权,这就要求刑事审判人员更新司法观念,亟需转变陈腐落后的思想,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学习和认识,将疑罪从无规则从法律规定层面提高到法律意识层面上来,不断更新司法观念,增强现代法治意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真正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2、树立疑罪从无理念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的规则,如果说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把被告人当作无罪的人来看待,是无罪推定在程序上的体现的话,那么在面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时,控诉机关基于这一规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则是其在实体上的运用。疑罪从无规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在面对疑案时,是选择错判还是错放,这是涉及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即个案公正,司法活动应当围绕个体个案进行。尽管我们的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有千分之几,但是对于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必然会放纵了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罪都按照有罪处理,则会冤枉许多无辜的人。权衡利弊,我们只能采取“宁纵勿枉”的原则,既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现代司法观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我们要建立程序价值优先于实体价值的法律观念,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对待程序价值,我们将会造成法律的悲哀。控方如果不能准确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嫌疑,也不能以有罪认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中的贯彻和落实,是无罪推定在全部刑事诉讼法中最集中、最关键的体现。这本身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中疑罪从无,疑案作有利于被告的实质体现,同时也是我国一贯提倡的“重证据”的根本要求。[⑧]
五、结语
近代以来,尊重人权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原则,人权立法在世界各地也相继出台,我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对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在所有的人权立法中,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重点。人权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权的司法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体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因此,我国在刑事审判中要更新观念,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