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它诞生在西方国家,然而,作为公民宪法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类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文明、民主与进步,无罪推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尊重和贯彻,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铸造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法学领域,“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意义、实现的障碍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从而在刑事审判中确立保障人权的理念。
一、人权保障与无罪推定
人权观念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的观念。人权天赋,意味着个人的权利应是自然形成的、人与生俱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它们是天生地存在于人的特殊本性之中。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人权保障,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人权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权的司法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体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换言之,要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重要的途径之一,无罪推定原则是一条人权保障原则。[①]
“最终,人权只能在法律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国度里获得实现的机会。一个法律不再起保护作用的国家,也不再能够保障人权。”[②]事实上,在法治国家,人权实践上完全是通过法院得到保障和实施的。法官的任务就是解释宪法和成文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以便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效,法官和法院是为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服务的。所以,如果法官与法院都不能保障人权,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权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
二、无罪推定的涵义及法律价值
无罪推定这一立法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于18世纪中叶提出的。他在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之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使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去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都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③]贝卡利亚的论述表明,在法官判决之前任何人不能被视为罪犯,被指控犯罪的人应当得到社会的公共保护: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证实的犯罪定罪处刑,不应当采用残酷的刑讯方法定罪处刑,定罪存有疑问时,法官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应当被确定为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是专制擅断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后走向科学进步的标志,是尊重人权、体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民主、文明的标志。任何一个国家刑事审判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二是保障人权。如何协调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判断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实行有罪推定的国家,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项任务,后一项任务仅仅是前者的附属物,为了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宁可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因此,甚至宁可错判,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而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从刑事诉讼的开始就将被告人视为无罪,并要求司法机关始终关注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将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存在错捕错判的可能,就要慎重行事,严禁违法取证,杜绝刑迅逼供。不言而喻,无罪推定使诉讼向更民主、更文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