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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从李某“戴绿帽”说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0/3/19 0:01:4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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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报道:丈夫李某提前下班回家,发现妻子正与一男子在床上搂抱,随即殴打该男子并强迫其写下10万元的欠条。最后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李某在一建筑工地上班,去年813日,他清晨刚到工地,因工作质量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一气之下转身回家。早上9点左右,当李某回到家时,发现妻子与熟人江某正在床上搂抱。李某大怒,一把将江某揪下床来拳打脚踢。妻子在阻拦李某时,也被打了一个耳光。

大哥别打了,不行我给钱!江某见状连忙向李某下跪求饶。李某住手后,让江某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让江某马上筹钱。江某当即打电话四处向亲友借钱,因为江某多次要求妹妹汇款,也不说明原因,其妹妹认为事有蹊跷,随即报警。民警当天下午赶到李某家中将江某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并未拿到10万元钱,属于犯罪未遂,所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熊律师点评:案中李某发现妻子出轨,作为丈夫对妻子情夫大打出手可以理解,但是趁机敲诈索要钱财,这就涉嫌犯罪了。看来我们得来学习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本案中还涉及到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显然,本案中李某尚未拿到十万元就被警方抓获,属犯罪未遂。话又说回来,如果既遂了,就不会是判处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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