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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问题研究——对我国反知识产权滥用的思考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6/3/15 10:13: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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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思考与对策研究

  (1)鼓励自主创新

  随着美国、日本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非贸易手段。尤其是,中国企业日益认识到自主创新研发的重要性,并结合制造成本优势获得了极大的市场竞争力,这一切都让跨国公司们不安。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一方面需要严格的保护以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又不能保护过度和滥用,导致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受到阻碍。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并有效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策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及核心竞争力的培养。自主知识产权策略的实施,可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企业等微观组织的国际贸易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要平衡和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竞争之间的冲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利用和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致受到破坏;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又能实事求是地照顾到合理的暂时限制竞争的商业需要,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促进中国的科技文化创新和经济竞争并行不悖地发展。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实施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不但自己要重视知识产权,申请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还要注意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还应当具有竞争意识,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获得和跨国企业相对抗的先进技术。我国企业必须要学会使用国外法律制度控告竞争对手,还要积极申请、购买杀手锏专利,以加入国际专利池,或者牵制其收费诉求。同时企业应当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为了抵制个别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我国企业应积极部署防御性专利,同时也要积极准备法律证据,企业应就应诉成本、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对是否应诉进行利弊分析。

  (2)制定系统完整法律体系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然使我国的企业被更多地推向市场,它们可能会遇到对在国内市场上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而它们在国外市场上的行为却处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的问题。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我们都要建立起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虽然《反垄断法》已经于2008年8月1日施行,但从我国现行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来看,虽然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极为零散、粗糙、不完整、不明确,范围也极其有限。

  中国法学界主流的法律移植论事实上在创造一种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意识形态,从而推动了立法中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但是,我们的一些立法超出了现实条件的许可,造成了对国家利益和国民待遇声望的损害。这种法律移植的陷阱尤其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当中。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起初就处在与国际接轨的影响下。从《专利法》、《商标法》的制定和先后多次修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标准不断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就全面移植了西方的知识产权立法,走完了西方几百年走过的路程,全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由此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从而领到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一张通行证。为了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中国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严格遵守国际协议”的司法政策。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国际化高于国内法原则”,对国际协议作出严格的解释。 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部法律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的条款,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两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相反倒是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兜底保护。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一个很完整的规定,这就使操作的难度加大了。制定统一适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同时协调好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已成为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当务之急,而已经实施的《反垄断法》还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配套法规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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