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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问题研究——对我国反知识产权滥用的思考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6/3/15 10:13: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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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日本先后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看,日本在协调知识产权权利与垄断方面有明确的态度与处理方法。在日本,知识产权是不在禁止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的,是个例外。但这种例外也不是无限的。根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正式解释,权利人行使权利若超出了正当的范围,滥用了权利,不正当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就仍然要受到禁止垄断法的约束。

  同时日本法也受西方国家的影响,例如,《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便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一些做法。在恶意闲置问题的处理上,日本政府出于公共目标,促进一些权利人没用的闲置专利的转让和实施,同时也为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曾要求国内一些大公司向小企业无偿转让闲置专利。

  因此,综观各国的专利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设的目的有二:一是要鼓励创新,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性权利,使其得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补偿,以此来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使得更多的创新成果产生;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造福于人类。

  三、滥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也因此在这个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国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然而目前在我国,反垄断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这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历史较短有一定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权利既要保护又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但由于我国建立制度时间不长,往往还只是重点放在保护上面,而相对忽视了限制这方面。在思科诉华为案件中可以更深刻地体会到我们在这些方面的不足。

  (一)我国目前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思科公司凭借其知识产权,即一种软件源代码,长期限制其竞争对手进入网络,损害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这样的垄断权从理论上是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再比如,6C指控我国DVD厂家专利侵权事件,国内企业引进技术和生产线生产时,国外企业并不提出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等我们的企业把市场培育成熟了之后,国外企业才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如此一来,我们的企业便白花力气为他人做了嫁衣,吃了亏又说不出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专利、商标申请的数量上,跟发达国家比还都处于较弱的地位。但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想用不了多久我们也会赶上并超过发达国家的,而随之带来的法律问题也会呈现上升趋势。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是能尽快地与世界发展接轨,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该更快地出台。

  若把眼光收回到国内,那么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案也同样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在国内也凸现出来了。同行之间竞相申请专利技术,甚至把一些不完全是自己开发发明的技术或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以此排挤对方。这样做不仅会扰乱行业秩序,甚至会影响我国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贸易自由化的今天,我国企业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常常会引进一些先进的专利技术,但在这个法治的时代,我们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需要,我们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制来规范这个市场。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历史还不长,所以我们有必要借鉴一些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的经验,但同时我们也切忌照搬照用,还是要分析我国的现状,找出不足之处,根据国情来制定适合我们自己的法律。

  入世以来,我国积极地与TRIPs协议接轨,中国加入和批准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有《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 (华盛顿条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条约》和《日内瓦公约》等。修改了国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2000年8月作第二次修订,于2001年7月1日生效;2001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正案分别于2001年10月27日和2001年12月1日实行;修正后的《计算机软件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3日出台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6种情形。尽管如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是存在着缺陷和问题,我国对优势项目的保护不够完善,例如我国的民间艺术、历史悠久的中医等,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权,以及电子商务的相关规范等问题,国外已有不少国家进行了立法,我国目前立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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