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扩散,增进社会福利,维护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及分析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企业加快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凭借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抢占科技制高点,以求限制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从而保证其在华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其主要表现在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的大量相关专利,以期对我国企业形成技术壁垒。我国企业主要是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申请的专利较多,外国企业一般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信、电视系统、传输设备、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
外国企业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方式,强化新的贸易壁垒。在新的国际经济的背景下,它主要针对与贸易有关的妨碍竞争并构成不良影响的滥用专利技术的非正当限制。在温州打火机案中,欧盟企业就以我国企业“未获打火机保险锁许可”为名限制我国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迫使我国企业购买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这一做法势必导致我国企业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从而丧失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影响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种专门针对我国产品的目的性合不合理性及其明显,并有违WTO的公平贸易原则, 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典型表现。
再者,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限制消费者或零售商的选择权,迫使他们不得不购买其捆绑商品,滥用其市场地位实施不正当的竞争,侵犯消费者利益。“微软垄断案”可谓举世瞩目,由于搭售条款的约定,会使被授权人丧失选择的机会,其搭售行为不仅损害了经销商的利益,同时更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谢尔曼法》第2条禁止的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垄断行为。“微软案”判决指出:“微软依法获得的这种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构成违法的是它对这种地位的滥用。”还有爱尔兰《麦格尔电视指南》诉讼案。构成了《欧共体条约》条约第86条所禁止的“在市场中滥用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
二、各国关于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控制措施。其中,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欧共体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1999年重新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等颇具代表性,反映了国际上的最新发展趋势。
(一)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控制措施
美国在关于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上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例如,制定包括反托拉斯法,1988年《专利权滥用修正法》。各国法律中定义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限制性许可,限制被许可人的创新活动,限制横向竞争,限制被许可人的经营范围和竞争,限制使用过期专利,限制许可专利的使用等。美国司法部在处理微软垄断案时便是限制技术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在限制恶意闲置专利方面,美国采取利用反垄断法处置恶意闲置的手段。在美国,若收购他人或企业的专利技术或商标,然后使之闲置并不加以应用,则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处理上也都有明确的禁止恶意闲置的规定,不少国家还设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如非洲国家对艾滋病药物实施强制许可。TRIPs协议也允许各成员方政府在两种情况下实行强制许可:首先,在国家处于紧急状况下实施强制许可;其次,如果有用户向专利所有者提出使用专利的申请,并愿意支付合理的报酬,却长期得不到许可。这样做可以使中小型企业利用闲置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同时也促进了科技进步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