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审查。经审查,上诉人韩岗上诉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所指向的是其认为原告提交的一份证据“装车清单”上面司机李世林签字笔迹的真伪有异议,向原审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认为原审未作处理,属“程序违法”。经核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所提出的鉴定申请已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明确答复给当事人。故上诉人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韩岗及上诉人胜源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元,由上诉人韩岗、胜源物流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李 锐
审 判 员 涂 晶 晶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