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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文书:货物运输中损失如何赔偿?

 

发表时间:2012/2/18 12:29: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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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襄中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岗,男。

  委托代理人唐慧,女。

  委托代理人熊揽月,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胜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源物流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宁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定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穆,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樊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岗、胜源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信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9)樊民三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岗的委托代理人唐慧、熊揽月,上诉人胜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穆,被上诉人达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红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0月20日,原告达信公司和韩岗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有:1、韩岗向原告提供车牌号为鄂AL8877东风多利卡车一辆,由原告长期租用,在租用期间,车辆的管理、调配使用由原告负责;2、韩岗在车辆装货中要负责清点货物、单证、数量,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及其他事故,由韩岗负责,货到站后要负责大货的配送,并负责原告大票货物提货;3、韩岗车辆的往返过路费、油费,由原告负责,另原告按每天(含往返)补韩岗400元费用,原则每月按26天补费用11000元,如有不发车,按每天400元扣除;4、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司机工资及运输途中的一切责任由韩岗担负;5、工作时间为每星期六天,有一天时间休息,五一、十一、春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协议自2008年10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0日,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个月为协议试行期,试行期间如对合作不满意,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五日通知,如三个月试行期双方满意,合同正式生效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履行。2009年6月3日傍晚,韩岗使用协议约定的鄂AL8877车辆(挂靠在胜源物流公司),装上包括字号为“幸运乐园电子游戏娱乐城”等26家原告客户在内的、在原告处托运的货物,从襄樊出发运往武汉。2009年6月4日凌晨,在武汉市鹏达快运有限公司交货时清点:有45个货运单的货物丢失。其中43个货运单货物丢失,货运单韩岗未交货拿回(货运单编号为:N0

  0001745、0002759、0002903、0002904、0003631、 0003632、0003633、0003634、

  0003776、 0003777、0003873、0003892、0003893、0003894、 0004214、

  0004260、0004643、0004646、0004647、0004289、 0004291、

  0004292、0004293、0004295、0004296、0004648、 0006703、

  0006922、0006924、0006925、0012248、0012250、 0012276、

  0012277、0012278、0012279、0012280、0012282、0012283、0012284、0012285、

  0012286、0012287),另2个货运单货物部分丢失(货运单编号为:N0

  0012246、0012281)。上述货运单上的货物丢失后,货主先后找原告赔偿,原告找韩岗,但韩岗不予配合。因原告与货主签订有协议,约定在原告收货后至托运方指定客户收货前期间,如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原告须无条件按照货物的价值照价赔偿。因此,货主要求赔偿后,原告从2009年7月29日至2009年9月23日期间,赔偿了25家在原告处托运的货主的实际损失:一、字号为“幸运乐园电子游戏娱乐城”、业主张心良5000元;二、武汉市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王国建15000元;三、余功会580元。四、字号为“凯程科技电脑”、业主王学俭1000元;五、字号为“襄樊特唯电脑经营部”、业主王晓琴13OO元;六、字号为“襄樊市义顺达电脑经营部”、业主杨太举2000元;七、字号为I襄樊昱肿电脑经营部”、业主金少勇70元;八、字号为“襄樊锐达鑫电脑商行”、业主孟立柱4800元;九、字号为“扬帆数码”、业主李欢550元;十、字号为“襄樊志明科技”、业主丁青云(经手人邹保国)900元;十一、字号为“襄樊市金赛龙电脑经营部”、业主房锋11OO元;十二、字号为“驰骋网络科技”、业主陈琴3000元;十三、字号为“襄樊新远星”、业主喻汛(经手人朱芳)2000元;十四、字号为“襄樊超越电脑”、业主马强22OO元;十五、襄樊全一快递服务有限公司6OO0元;十六、襄樊市时代环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9OO0元;十七、字号为“深圳速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襄樊速尔”、业主何其瑞27OO元;十八、字号为“襄樊市樊城雪龙电脑经营部”、业主梁万民1500元;十九、襄樊金伟盛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00元;二十、襄樊九州华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00元;二十一、襄樊襄芝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元。二十二、陈国峰5000元。二十三、姚玉贵15000元;二十四、杨德强8400元;二十五、张娟767元。原告共计赔付88667元。另外一家货主襄樊市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称:2009年6月3日其委托原告托运的一批货物(手机38台,价值29026元)在此次运输途中丢失,货物损失原告至今尚未赔偿。原告为此次货物丢失追索损失去武汉,支出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原告提供票据金额4990.37元,酌情认定支出差旅费等损失2000元。原告赔付上述货主损失后,找韩岗索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产生纠纷,原告遂起诉韩岗、胜源物流公司。原审另查明,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原告除与字号为“襄樊昱肸电脑经营部”的业主金少勇未签订协议外,与其余24家货主均签订有《协议》。此《协议》约定有:在原告收货后至托运方指定客户收货前期间,如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原告须无条件按照货物的价值照价赔偿。但在2009年6月3日,上述25家货主将货物交给原告托运时,均未声明货物价值,均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也未购买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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