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面积缩水,依法维权获双倍赔偿
2005年1月3日,北京赵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100平米,每平米8000元人民币,12个月内下发产权证,还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为合理误差,应按照房屋面积单价多退少补;对面积缩水超过3%部分,甲方(即开发商)应双倍返还乙方(即赵某)。合同签订后,赵某当天即全额支付购房款人民币80万元元。
2005年12月3日,赵某拿到了该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当他看到这份房屋产权证书时惊呆了:产权证书上的面积是90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整整少整整10平方米。
感到气氛的赵某当即给该房产公司的经理打电话质问。这位经理承认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确实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些,也同意退还多收取的10平米房款。但当赵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房款时,当即遭到房产公司拒绝,说不可能,爱去哪告哪告去。
气愤、无奈之下,2006年2月1日,赵某依法委托律师将房产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价款,并双倍赔偿误差比超过3%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开庭审理该案。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另外,法官严肃的告诉房产公司,依法依约公司都应该双倍返还收取的超过3%的房款,房产公司一方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不得不表示认可,并希望调解,法官经过耐心地与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开发公司赔偿赵某人民币120000元。赵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