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前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应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被注销或吊销之前,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常常因种种原因,在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前,即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此时,股东应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即在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判决股东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二、立法建议和审判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清算法,构建统一的清算法律体系。公司清算与公司类型没有逻辑关系,故不应按照公司类型来制定企业清算法。另,破产清算与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有所区别,但可求同存异。三类清算存在统一的基础,对不同的方面可以通过特别条款予以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清算法》或称《公司清算法》,构建统一的清算法律体系。
(二)正确分析与界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与清偿责任的转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为清理义务而不为时,能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法理,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依据现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运营过程中有投资不到位或抽逃资金的情况发生时,要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也应如此。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一道保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予注销的情况下,本应作为清偿债务的原公司责任财产便转由股东占有,其性质与投资不实、抽逃资金等一样,同属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在处理原则及方式上两者应当具有一致性,即在股东占有原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当然,司法实务中关于股东如何承担清偿责任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追究清理人的侵权责任,由清理人负责清偿被撤销企业所欠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清理人应对被撤销企业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让股东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显然违反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只要股东能够提供可信证据比如财务账册等,表明其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对社会、对债权人有了一个明确的交待,那么经营的正常风险就不应当由股东个人独自承担,当然,在目前,股东恶意逃债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终止的事由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股东不为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保护原则,由股东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三)审判实务中几种情形的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股东没有进行清算的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规,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消灭,善后事宜均由股东负责处理,亦即股东为其清算责任人。股东拒绝履行清算义务,致资产流失,债权无法追索的,应考虑让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该公司法人财产不明,帐目不清,无法清算的,有关清算义务人即股东的法律责任。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财务制度操作不规范,致使相关债权、债务无法查清,而且,有的股东为了得到不当利益,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帐册,更加重了人民法院审查其责任财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应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推定证据规则,首先由股东证明其责任财产,若不能有效举证,则推定股东占有公司财产等于或大于公司债务。由其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或证明,使企业法人注销,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投资人在其设立的企业消灭时,应组织清算。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证明或者有关清算报告。如果股东虚构上述文件,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应视为股东自愿放弃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如若债权人诉讼公司清偿债务的,可在变更股东做为被告后,让股东直接承担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