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清算义务人进行了清算,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遗漏了债权人从而使部分债权人未能得到受偿的责任。此种情况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有关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而擅自处分企业财产,致使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未得到保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由擅自处分破产企业财产或接收该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如果参加破产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清偿”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由股东向应受偿的债权人按其应得到的份额比例进行清偿。
(原载于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