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并经债权认可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则转让前的遗留债务根据“债随资走”的原则,由受让方承担。如果企业转让时,转让方故意隐瞒或遗留(漏)原企业债务的,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应当由转让方承担。对于因注册资金不到位或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而形成遗留债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其不到位资金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对于担保债务的遗留问题,应当由转让方从转让所得中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转让所得是政府部门接受的则由其从接受所得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由受让方从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一些特别侵权损害之债亦应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由受让方在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