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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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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拒绝履行合同,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如果买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包括全部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认真调查买方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如买方具有支付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足额担保的,应当限期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如买方不具有支付能力,且不能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买方虽有支付能力,但限期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卖方仍未完全履行交付(资产)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并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对违约行为实施救济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首先考虑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不要轻易以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办法解决。这是因为: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承诺,是承诺就要信守,信守合同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要求。另外,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卖方未履行企业重大事项告知义务,买方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就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卖方在履行合同后对原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仍负有不得侵权或保密的义务,否则就得负侵权赔偿责任。

四、企业产权转让后原企业遗留或遗漏债务的处理问题

原企业遗留(漏)债务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评估时遗留债务,主要是对原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债务的遗留。其主要发生在核产核资时,只注重帐面审核,而没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企业债务不细不严,如遗留应支付的货款、借款利息等;二是被转让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所遗漏的债务;三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对外担保很难从原企业帐面上反映出来而形成债务遗留;四是挂靠单位的债务,企业转让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五是一些特别的企业侵权之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法制原则。凡是符合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移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例如,企业兼并、联合的,其遗留或遗漏的债务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资)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二)法人制度原则。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应当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或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三)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在这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处理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具体为:对于企业产权转让仅为企业出资人或者股东变更,原企业并不消灭的,企业产权转让前遗留或遗漏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企业法人自行承担。企业产权全部转让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原企业法人不消灭,仅是出资人变更,则企业出售前的遗留债务,仍由该企业法人自行承担;受让方将所受让的企业整体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的公司,原企业予以注销,企业转让前遗留(漏)的债务,应当由受让方以其在新建公司中的股权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受让方以所购企业为基础重新注册新的企业法人,企业转让前的遗留(漏)的债务,原企业予以注销的,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办理的,法院应将新企业法人与老企业法人均列为被告。诉讼中法院应当责令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判令新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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