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股份回购立法模式与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8:07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二)应“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而进行股份回购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又被称为反对股东的估价权(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ers)是指在股东大会上决议了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决议的股东可让公司收买自己的所有的股份的权利。其目的是要从多数派股东专横中保护少数派股东,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立法。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认为股东具有可以拒绝自公司设计时起已预期的公司功能的结构性变化的基本权利,作为这一权利的体现而被认定的就是股份收买请求权。即多数派股东有追求公司企业的结构性变化的权能,而少数派则作为拒绝该变化的权利,可以请求收买股份。于是,股份收买请求,在欲适应新的状况变化之多数股东的权利与拒绝因此而被受牵连的少数股东之权利相冲突时,将成为其和解手段。[⑤]

  对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规定,但是其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则有较大争议,概有肯定主义和否定主义两种法例,分别以韩国和美国最为典型。韩国在1995年商法修改之前,依其证券交易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只对上市公司适用。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对非上市公司意义更为重大。因为,上市公司有常设的证券交易市场,股东可以随时处分其股份,而非上市公司由于未形成此类市场,反对股东除了向公司请求收买股份以外,并无更多的可以回收资本的渠道。正基于此,美国部分州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局限于封闭性公司,原则上不承认上市公司或股份分散到一定程度以上的公司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这被学者称为“市场例外”规则,即如果有关股份存在市场,就不存在要求公司收买的权利。《美国模范公司法》的早期文本中亦采纳了这一规则。“市场例外”的理论根据是,只有异议股东被锁定于公司别无他途的情况下,才有寻求收买救济的必要。因此,只要资本市场运转有效,股东能在合理条件下出让其股份,就不存在主张解约补偿权的需要。[⑥]

  我们认为,这两种立法例均有欠缺,因为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存在异议股东的保护问题。就上市公司而言,尽管已形成了较为规范和颇具规模的证券市场,但异议股东不一定能够成功地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公司。特别是当其持有的股份数量较大,因其不接受公司的结构性变化而集中抛售股份时,必定令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异议股东难以获得所预期的公平收买价格。因此,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确立这一制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至于对哪些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适用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各国立法亦有不同。概有宽泛主义和狭窄主义两种立法例,前者以《美国模范公司法》(修订本)的规定最为典型。该法第13.02条规定,对于下列公司行动,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对其持有的股票支付公正的价格:1、完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并计划;2、完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换计划;3、完成对公司全部财产或实质上系全部财产之出售或交换;4、修订公司组织章程将对股东产生重大的、不利的影响;5、公司组织章程、章程细则或董事会决议规定股东可以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⑦]后者为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和部分欧洲国家公司法所采。如特拉华州和欧盟公司法规定,仅在公司合并或联合的情形下,异议股东才可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至于公司全部资产或实质上系全部资产的出售、公司章程的重大变动或其他重大变化,并未赋予异议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德国股份公司法》法亦规定,惟在法定的合并情形下,异议股东方可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⑧]《意大利民法典》则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变更公司目的、公司类型和向国外迁址”等。[⑨]




  在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现行《公司法》对该制度并无任何规定,惟《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有零星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到境外上市公司审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7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出资转让之成立与生效
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若干问题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