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洪强实施第3-5起诈骗行为不持异议;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洪强实施第1、2起诈骗行为证据不足;3、被告人邓洪强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相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相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相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亦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赵相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邓洪强、赵相芳伙同“小李”、“小丫”(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湖里区西潘社“亿丰购物中心”附近、寨上社1151号附近、“小岛酒店”附近等地,利用“掉钱、捡钱、分钱、骗卡、骗取密码、冒用取钱”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邓洪强伙同他人开车至禾山街道穆厝BRT公交车站附近,骗取被害人郭XX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1090925300113),并在骗得密码后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19800元。
2、2011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邓洪强伙同“小丫”等人开车至马垅古塘龙附近,骗取被害人占X中国建设银行卡三张(卡号4367421935910095816、4367421935380060464,另一张卡号不详),并在骗得密码后分别从上述二张银行卡内取走现金9200元、48300元。
3、2011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邓洪强、赵相芳伙同“小李”、“小丫”开车至西潘社与BRT交叉路口旁的“亿丰购物中心”门口,骗得被害人潘XX“诺基亚”牌6120C型手机一部(价值348元)及中国银行卡(卡号6013826408002854291)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70188141314)各一张,并在骗得密码后分别从上述二张银行卡内取走现金2000元、300元。
4、2011年8月3日7时许,被告人邓洪强、赵相芳伙同“小李”、“小丫”开车至寨上社1151号附近,骗得被害人袁XX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070237240117),并在骗得密码后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6000元。
5、2011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邓洪强、赵相芳伙同“小李”、“小丫”开车至“小岛酒店”对面交叉路口处,骗得被害人罗XX现金1000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27001935380714682),并在骗得密码后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11100元。
2011年8月9日5时许,被告人邓洪强、赵相芳伙同“小李”、“小丫”驾车至本市湖里区蔡塘社区古地石安置房附近欲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伙“小李”、“小丫”则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邓洪强提取用于诈骗的交通工具闽DPP852号“现代”轿车1部,现已发还车主陈永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相芳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袁XX3000元、罗XX3500元、潘XX150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赵相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6月14日7时30分其在穆厝BRT公交车站被三男一女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走现金198元及农业银行卡1张,后来卡内被取款19800元。掉钱男子20多岁、身高170CM左右、左边颈部有一块疤痕,捡钱的男子20多岁、身高165CM左右,分钱的女子162CM左右,穿红色裙子,开车的是30多岁的中年男子,留平头。其辨认出被告人邓洪强系负责开车的男子。
2、被害人占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7日8时许其在马垅被三男一女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走1枚黄金戒指和3张银行卡,其中两张银行卡分别被取走9200元、48300元。行骗的是三男一女,开车的男子是胖胖的中年男子,年龄30岁左右,穿白色格子衬衫,头发有点自然卷,身高约165CM;掉钱的女子30多岁,中等身材,皮肤偏黑;捡钱男子20多岁,上身白色运动T恤,偏瘦;副驾驶座上的男子身高175CM,戴黑色墨镜,上身穿黑色T恤。其从12张不同的取款监控截图中辨认出被告人邓洪强系在诈骗过程中负责开车的男子;从12张男子免冠照面中辨认出被告人邓洪强系负责开车的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