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农某军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11 8:58:25 来源:宝安法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54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军,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农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农某军与被害人郝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塘尾公园广场打扑克牌赌博时,因赌资问题而发生纠纷,两人扭打起来,后被别人拉开后,农某军到附近一个小商店购买了一把菜刀又返回塘尾公园广场,并用菜刀砍被害人郝某,结果郝某的手臂、臀部、腿部以及腰部多处被砍伤或划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农某军在其住处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农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农某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徐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作案工具菜刀、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农某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洁书 记 员 张奇(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刑事判决书|法院刑事案例
更多与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刑事判决书|法院刑事案例 相关新闻: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间接故意杀人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辨析·家庭悲剧:男子杀害8岁弟弟和继母 因短短一句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的遗弃行为·[南宁律师] 女子用刀自伤男子不救弃之凉亭 被
·南宁刑事律师:殴打致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如何定·南宁律师:关于故意伤害案中对方先动手及有无

 
上一篇邓洪强等人信用卡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被告人张某银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