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代熊]:原告方认为层数和结构类型等有差异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不是针对诉争房屋的,我方再拿到意见书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后来我方对房屋结构和层数进行了更正,当庭提交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房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验收合格。 [11:20:06]
· [被代熊]:原告方说房屋品质提升需要5个月过于漫长,其实我方在2011年4月10日就已经完成,而且我方对房屋品质提升不是针对原告一户,是针对整个小区的,我方留出部分时间是正常的工作方式;我方有三次通知原告交房,在2011年4月18日前原告方承认寄有收房通知书,第二次是在2011年4月18日电话通知交房,第三次是5月25日邮寄通知,可以说我方不通知交房不是事实。 [11:20:25]
·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我方是不认可的,因为要更正的话需要有五方的意见,而不是单独手写更改就可以的,如果原来的意见有误差或错误的话,应该对更改部分做单独的意见;验收时间是一样的,不管被告方重新验收还是更正都应该是有单独的意见,这份意见书是不真实的,我方认为该份意见书的最后一页是真实的,但里面的内容是假的,我方认为该份证据与备案的不一致。另外,竣工时间也是有问题的。 [11:20:48]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11:21:38]
· [原告代理人]:被告方在2011年1月1日前是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已经达到交付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原告方收房;第二,我方认为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排除被告逾期交房的合法证据,被告引用的婚姻法解释所针对的是日常生活,而本案诉争的是价值610万元的房产,所以对此处理应该相互协商,李*不具有代理权;物权法中也有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要协商一致。被告方提供的新的验收意见书既然增加了地下一层的验收,就应该增加验收项目,但这份验收意见书中却明显减少了验收项目。 [11:22:13]
· [被代熊]:关于新的意见书,原告方主张这份证据是假的,就应该举证证明其主张,而且可以去档案馆查询,另外,最后一页是真的,而内容是假的,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原告可以去查询。关于验收项目减少的问题,因为综合验收是抽查的,不是每项都查的,而且也存在几个小项合并为一个大项的情况。 [11:22:37]
· [审判长]:两原告之间是什么关系,代理人清楚吗? [11:22:57]
· [原告代理人]:原告曾跟我说是夫妻关系,庭后我补充婚姻状况证明给法庭。 [11:26:07]
· [审判长]:就本案争议焦点各方是否还有补充? [11:26:27]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11:26:44]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11:27:00]
· [审判长]:就本案的事实而言,双方当事人如有新的证据,要及时向法庭提供,原、被告还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1:27:16]
· [原告代理人]:没有。 [11:27:33]
· [被告代理人]:没有。 [11:27:49]
· [审判长]:原告方的证据原件庭后提交给法庭核实,被告方是否需要另行开庭发表质证意见?另外,被告方庭后到邮局查询特快专递的回执提供给法庭,原告方是否需要另行开庭质证? [11:28:07]
· [原告代理人]:我方会尽快提交证据原件给法庭核实。对于被告的特快专递回执单我方不需要另行开庭质证,法庭核实即可。 [11:28:27]
· [被代凌]:我方不需要另行开庭质证,请法庭核实即可。 [11:28:45]
· [审判长]: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庭后再予认定。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当事人收持。 [11:29:04]
· [审判长]: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1:29:15]
· [原告代理人]:坚持原告诉讼请求及庭审意见。 [11: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