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指控贪污29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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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仅仅依据同案人的供述作为核心证据,进而收集与同案人供述相关的其他证据作为辅助证据,这些证据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李云天构成贪污罪?法院在审理时对于控方的证据体系明显存在瑕疵或不具有排他性的情况下,能否作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
二、案情介绍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云天(化名,以下同)在2005年至2006年间,利用其担任广西河池市某局公路处工程科科长、东巴通乡油路建设办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量、加大工程单价的方法,侵吞水毁工程款共计29万余元。主要事实为:
1、2005年3月,由包工头舒山修复的广西东兰县巴马县通乡油路泗孟至兰木段水毁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60000元。过后,被告人李云天指使覃小薇(化名,以下同,另案处理)在制作该工程中期支付报表时,将工程结算价款扩大。后由会计韦林(化名,另案处理)根据该中期支付报表从建设办账户中将194019元转入该办第十六经理部账户。同日,韦林用第十六经理部银行支票和公章,以李云天的名字开133756元现金支票并转存入李云天工资存折账户。被告人李云天将133756元全部取出。
2、2006年11月,被告人李云天指使覃小薇把实际施工方为第二十标经理部所做的甲篆至那社公路清理塌方和坡腾至所略至局桑防护挡土墙工程以第十七经理部的名义制作中期支付报表,并指使第十七标经理部经理沈某(另案处理)在该中期支付报表上签字。11月28日,韦林将100668元水毁工程款从建设办汇入第十七经理部账户。之后,被告人李云天通过沈某将该款取出存入其个人存折。
3、河池市路桥公司第十六、十七经理部做完水毁工程后,将工程款存入由覃小薇保管的内存民工水毁工程款的银行卡。2005年12月17日、19日和2006年1月2日,被告人李云天从覃小薇处拿走由其保管的内存水毁工程款的银行卡,三次共取出100000元。其中40000元用于公务开支,余款60000元占为己有。
以上被告人共三次套取侵吞工程款293756元。
被告人还犯有受贿罪。2004年底至2005年2月,被告人李云天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包工头4万元好处费。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控方仅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出的证言作为指控证据,又没有原始收方数据对比,也没有对实际施工的工程进行鉴定,因此控方所指控贪污部分的第一、第二笔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对于控方指控贪污部分第三笔,在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余款也应为河池市路桥公司的利润,且用于公务开支,控方指控李云天犯贪污罪证据不足。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罪部分的第1、2笔犯罪事实,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建设一般分为:立项、审批、设计、预算、招标、施工、结算、审计。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修复水毁工程和新建支线工程,都有监理公司监督,完工后有监理公司及参与管理的各方代表签证认可,不能认定中期支付报表存在虚假,同时公诉机关未提供的工程量收方原始记录以及水毁工程已经结算的证据,也未对实际施工的工程和支线工程进行专项工程量和造价鉴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水毁工程和新建支线工程存在虚增或虚增了多少工程量套取工程款。因此,公诉机关仅凭覃小薇等人的证言指控被告人李云天在修复水毁工程和新建支线工程指使他人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