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代凌]:关于购房款的问题,原告交纳了305万元,其余款项为按揭付款,已全部交完。 [10:50:29]
· [被代凌]:关于补充协议效力问题,是对方夫妻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莫*对李*的签字有异议的话,就应该在被告方没有开展品质提升工作前提出,现在工作已经做完,莫*才提出不认可,明显不合理,而且在2011年1月1日后如果逾期交房,那么原告方于理也应该书面提出异议,事实上,原告方不但没有提出异议,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所以于情于理原告方都是认可补充协议的。 [10:51:02]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辩论意见。 [10:51:22]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中《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内容和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这个意见书针对的房屋不是针对原告方购买的房屋,这个可以从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中可以看出,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22.85㎡,原告方购买房屋的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是432.33㎡,层数也是不对的,意见书上的房屋是地上三层,而原告方购买的房屋是地上三层地下一层,该意见书不是原告房屋的资料,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说房屋达到了交付条件;假设该意见书是针对原告房屋的,也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地下一层达到了交房条件,因为并没有相关资料。对于《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和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根本不能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达到了交付条件,因为这两份材料是被告方单方面制作的,没有原告方的签名,不能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在2011年1月1日前达到了交房条件。 [10:54:49]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红线图、房屋位置示意图的内容和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并不能证明被告方主张,第一是面积不一样,第二不能证明被告方已经在2011年1月1日前具备了交付条件;规划许可证上说的地下面积不能看出是地下一层还是两层。 [11:00:25]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3、《补充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这个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重大误解可撤销的合同,是没有经过莫*追认的;另外,被告方的产品提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的。莫*认为李*代其签字是无权处分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 [11:03:56]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4、房屋品质提升情况说明、现场图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关联性都有异议,首先,无法确认这些是在哪个房屋拍摄的;第二,这些设施是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落实的,参见买卖合同附件3以及被告的证据,这些设备即使真实存在的,也是按照原合同来安装的。被告说的这些改变并没有实际改善,门窗、电的安装等内容没有什么改变;安防系统等在附件3第十四项也是有约定的,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可视对讲门禁系统中可视分机与非可视分机,并没有实质变化,根本不需要5个月的时间;附件3最后有一句话,是原告方有保留对产品提升的变更权利。补充协议第四点,也是同附件3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相似,所以被告方要求五个月的时间是不合理的。 [11:13:02]
· [原告代理人]:安防系统是针对A5户型,不是针对原告购买的V5户型。 [11:13:18]
· [原告代理人]:对补充证据1、K地块56栋别墅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个证据不是针对原告购买房屋的验收资料。而且这份资料也无法证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提升。 [11:14:07]
·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入伙通知书原告没有跟我说过入伙通知的事情,作为代理人我不清楚这个事情,庭后我了解之后再向法庭陈述。
对EMS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我方不予质证,我方没有收到。 [11:14:16]
· [被代凌]:我方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就是指向原告购买的房屋,因为销售的代码和竣工验收的代码是不同的,但指向的房屋是相同的,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页第1条可以看出规划许可证号与《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红线图等许可证号都是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1所显示的房屋位置示意图是一致的。第二,原告多次提到面积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页已经写有诉争房屋是按套计价的,面积有差异是正常的。 [11: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