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09:42:3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09:46:13]
· [被代凌]:1、我方认为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从内容上来看,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构成逾期交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当初约定的是被告方交房的期限是2011年1月1日之前,而交房的条件为商品房通过五方验收,这就是原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条件,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10年12月31日就验收合格了,也就是说我方房屋达到了交房条件。
2、之所以改变交房时间,是因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又在2010年12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我们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0年12月23日,也就是说在满足了交房条件的时候,原告自愿的变更了交房的时间,变更到2011年5月30日;第二,之所以变更到5月30日,是因为被告要为原告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原告进行产品提升,而且补充协议里面约定的产品提升我方已经依照约定履行,并且做的更好。 [09:52:00]
· [被代熊]: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1年5月30日前,这个是履行产品提升的期限,这个是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所需要的履行补充协议的时间。 [09:52:18]
· [审判长]:双方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09:52:43]
·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认可补充协议的有效性。 [09:53:02]
· [被代凌]:我方认为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09:53:24]
· [审判长]: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异议,均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09:53:55]
· [审判长]:根据原告方的起诉以及被告方的答辩,本案应着重调查下列问题: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原告的诉请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09:54:30]
· [原告代理人]:没有。 [09:55:03]
· [被告代理人]:没有。 [09:55:2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 [09:55:55]
· [原告代理人]:我方针对所有争议焦点一并提交证据:
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交房时间:2011年1月1日,如被告逾期交付则须每日按总价款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即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74500元;违约金的计算是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按照已付房款610万元×每日万分之三×逾期天数150天计算所得;
证据4、录音光碟及其文字说明(收房通知),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实际交房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从2011年1月1日起算至5月30日,被告交房共逾期150天;被告刚才答辩时也认可了交房时间是2011年5月30日。
证据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证明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房款610万元。
对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我方没有证据提交。首先,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补充协议有原告莫海的同意或签字;其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原告李*签字过后向莫*追认,因此,该补充协议不是莫*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可以看出签字是李菊自己签的。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没有在2011年1月1日前通知原告方交房,也没有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房,原告方至今也没有对房屋进行接收。我方逾期交房计算时间是因为我方打电话问了被告方的。第二,被告方说的房屋产品提升并没有实际实施,根本没有改变原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这个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产品提升,对照买卖合同的附件3没有区别的改变,可以参见买卖合同附件3中的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补充协议的内容跟这四条没有什么变化,不能因此排除被告违约的合法依据。所以,补充协议是不存在变更装修标准的实际意义,这个补充协议只是掩饰交房。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被告方应该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