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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男子刀杀性侵妻子者被判无期 曾带妻子逃亡8年

 

发表时间:2015/6/27 9:25:4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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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考虑到人性的冲动和弱点,当丈夫面对妻子被他人侵害的场景,在愤怒、冲动情绪支配下,激情杀人。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要考虑到人之常情,适用排除责任的防卫权,免除或减轻处罚。该案判田某无期徒刑,显然过重,判田某十年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观点3

    “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田仁信家人:是正当防卫。

    温州中院: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正当防卫和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得特别密切,本案案情比较模糊,没有一个人能说得清田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法院考虑到强奸的事实不能确定,田某和张某在互殴打斗过程中的状态不确定,因此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判决符合目前我国司法对防卫认定的尺度,但这个尺度对防卫人过于苛刻,不利于防卫人。

    朱明勇(律师、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院认定张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机械,不能根据张某下床,有提裤子的动作,就认定犯罪中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很苛刻,很多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行为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法官一般采取“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来归罪。法官在事后要求防卫者行为适度,稍有出格就可能判定为各种伤害罪。这在客观上剥夺了公民充分的自我防卫权利。

    李肖霖(律师、曾经担任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秘书长):单个的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不等于所有的不法侵害结束,谁也不能保证张某在应付完田仁信后,会再次对罗某进行侵害,犯罪危害并没有消除,而且双方在打斗过程中,田仁信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侵害。田仁信为了保护妻子免受侵害,用刀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郝志成(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即使进行“事后”防卫也合情合理。只要侵害人张某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脱离现场的意图或事实,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只要这样的秩序空间仍然存在,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就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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