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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围观:“软暴力”还是“助推器”?

 

发表时间:2013/1/22 10:58:17 来源:湖南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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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合理的舆论引入机制
  舆论监督是依法审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中,社会舆论的作用必不可少,不能因这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有负面影响就因噎废食限制社会舆论,将社会舆论一棍子打死。最高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从法律层面为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使得司法审判受到社会舆论的过份干扰,增加法院司法审判的压力、加大法院工作的负担,使本处于风口浪尖上的法院面对的社会压力更大。因此建立合理的舆论引入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第一、司法机关要提高对社会舆论的正确认识。审理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迁就所谓的“民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案件;同时,也不能一味地对社会舆论持抵触态度,不能认为社会舆论就一定是盲目的。毕竟,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强调法律效果也强调社会效果,如果僵硬地适用法律可能会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第二、提高法院处理社会舆论的能力。具体作法是培养法院工作人员应对社会舆论的能力,加强上下级法院信息的互动使社会舆论真正成为监督的工具而不是增加压力的机器;第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当前社会信息鱼目混杂,难免会有很多人利用民众故意起哄、恶意传播、发布虚假信息等等不良行为。对这样的造谣歪曲事实的人应当有相关的法律加以制裁,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产生极坏的影响。
  五、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但中间夹杂的复杂因素也在时常干扰着司法裁判,当民众围观产生舆论扭力,我们的司法审判也在面临重大考验。社会舆论如同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就会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运用得不好就会阻碍司法审判的发展,是形成裹挟司法审判的“软暴力”,还是变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助推器”,恐怕需要在规范、引导与积极应对上多下功夫。做为法院工作者,我们必须正确对待社会舆论,提高舆情的应对能力,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相关案件,做到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而努力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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