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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围观:“软暴力”还是“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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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1/22 10:58:17 来源:湖南省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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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有关机关慎重使用司法权 司法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社会舆讼正是监督审判权行使的一个方面,社会舆论是民意的代表。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使得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民意,不得不更加地慎重。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法院不滥用司法权,督促审判人员依法办案。同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要求自己的裁判结果有说服力,能够说服民众,从而从整体上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例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和无数网民的关注,才使得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使民众看到正义的曙光。因此,社会舆论在扩大办案效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文明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精案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社会舆讼对司法审判的阻碍 1、影响司法中立 众所周知,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法官保持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可能闭门造车,社会舆论作为“民意”的代表,法官不能不考虑,因此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压力,为了舆情,可能使法官偏离其中立立场。同时社会舆论往往利用其所代表的“民意”来给法官施压,使得办案法官可能迫于舆论的压力,迎合“民意”。例如在富二代飙车案中,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进行了宣判,甚至喊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口号,以致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时,社会舆讼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再如药家鑫案中,在判决前,舆论就认为药家鑫判处死刑不会也绝不会有悬念。因此,有人说药家鑫是死于“民意”而不是法律。而在许霆案中,站在一个法律人士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广州中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只是量刑上重了一些,但是在此案中,正如有人所说的那样,一审法官已经裁量选择了最低的法定刑。因而出现了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的结果。但并没有舆论所说的那样“枉法裁判”、“滥用司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腐败”。民众抨击此案的根本原因在于“此案的量刑大大背离了民众对此案的直觉”。而此案重审的结果是有期刑5年,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对民意的一种迎合。而同样的案子,“云南许霆”何鹏因为没有受到媒体、社会的关注,就没有那么幸运了。2001年3月2日,何鹏因为ATM机失控,连续取款42.97万元。2002年7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 2、影响司法独立 社会舆论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是“先定后审”的模式,是根据结果是否可以接受来判断司法审判是否公正、正义、妥当,而不是先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判断结果是否公正、正确。法官因为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会造成先入为主,作出有利于舆论导向一方的判决。在一个案件还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时候,舆论对案件的定性、量刑、适用法律就已经开始讨论,这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在李昌奎案中,舆论认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因而自动过滤掉李昌奎的自首、悔罪情节。此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因自首改判缓期两年执行,舆论界一片哗然,认为李昌奎不死,民愤难平。最后,云南省高院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在没有任何法定再审的理由的情况下做出再审决定,判处李昌奎死列立即执行。在整个案件的过中,社会舆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但是法院的最后判决的结果不能不是对社会舆论的迁就。而这对司法独立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 3、影响司法的公正 每年我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成千上万件,但是真正被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确很少,一年大概只有十来件,说白了,就是只有那些具有社会新闻价值的案件才容易报道、被关注,而决定一个案件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就在于“那里是否有故事”、“故事”可以是“不同寻常”的犯罪行为,引起民众紧张的事件、有关媒体自身的案件、政治性案件、名人案件。面对社会上海量的信息,社会舆论、媒体关注的总是有选择性的,只有那些激起社会民众兴趣点、兴奋点、发泄点的吸引眼球的案件才会纳入舆论监督的视野。也就是说社会舆论具有选择性和偶然性,这是由民意的不稳定性和感性化决定的。回想一下近些年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包含了“富人”、“大学生”、“政府官员”、“杀人”等关键字。而没有这些因素或者说有这种因素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法官因为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就能更客观地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更好地审理案件。例如在河南的张金柱案中,明显地是一个“媒体审判”的案件。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对张金柱进行声讨,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社会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社会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判处了死刑,而按照此案的犯罪事实,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7年有期徒刑。面对狂热折媒体的报道,张金柱说:“不要因为我是公安干警就宽恕我,也不能因为我是一个公案干警就加重我的罪刑”。最后在临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媒体整死的”。很明显,2008年许霆案也是一个被媒体审判的案件。面对同样的情节,许霆案因为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而最后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何鹏却判处无期徒刑;而药家鑫案中,民众更多的是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因而人为的夸大药家鑫的恶劣程度,对一些自首情节社会舆论选择自动忽视,似乎只有药家鑫的死亡才能弥补一切,如果不死,不管结果如何司法都是不正确的。而为了满足社会公正的复仇要求,面对可能只需是判处无期或者有期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得不迁就民众,做出更重或者更重的处罚。这就导致了司法的不公,很多的人尤其是犯罪人就会有这样的想法:“为什么别人的犯罪情节比我的重反而判处的更轻?”而这样的后果是司法的权威得不到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司法审判首先应该依据的法律而不是民意。一些突发性和起哄性质,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或者带有特别的目的的泄私愤,容易导致案件失去他本来的面目,掩盖事实的真相,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司法机关,为了“平民愤”,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很容易就造成对同样性质的案件施以不同的刑事处罚。但是刑法两个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媒体的审判造成了不同人不同命,是有悖于罪刑法原则,造成法律面前人不平等。同时,社会舆论监督是一种事实监督,这种事实监督,因为站的角度不同、民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官的思维不同、民众的个人直觉的盲目性,不能替代法律监督,毫无疑问,司法审判是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不能被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左右案件的裁判。值得明确的一点是,司法审判的“实然主义”与民众的“应然主义”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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